近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官網發布《海珠官洲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3·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顯示,2023年3月24日11時許,廣州市海珠區官洲街轄內的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及同步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八分部土建工程(赤沙車輛段,以下簡稱: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主體結構及粗裝修勞務工程五標段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重傷。事故存在漏報行為。
事發一年后,2024年6月24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收到《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請處理群眾投訴事項的函》。之后,海珠區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啟動調查。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作業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存在漏報行為
據《調查報告》,廣州地鐵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建設單位為廣州地鐵,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國中鐵,項目施工單位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廣州地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原名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咨詢公司)。
其中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主體結構及粗裝修勞務工程五標段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市晨曦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晨曦公司),項目內容包括砌筑工程(含磚胎模砌筑、磚砌體、磚塊砌體等)、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工程(含混凝土主體柱、墻、梁、板及其他構件綜合)。事發時該項目處于構造柱、圈梁混凝土澆筑階段。
事故造成蘇某某患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治療天數為227天,已達重傷標準。經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蘇某某已達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陸級。
經統計,截至2025年3月,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2.357691萬元,為傷者的醫療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事故存在漏報行為。
事發一年后,2024年6月24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收到《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請處理群眾投訴事項的函》。同年7月,海珠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區住建局、區公安分局、區紀委監委、區人社局、區總工會以及官洲街道辦事處各派2人組成的海珠區人民政府“3·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啟動調查。
據《調查報告》披露,事故發生后,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朱某接到該公司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報告事故情況,因了解到傷者已送醫、無生命危險,且已預繳醫療費用,認為本起事故已妥善處理,故未向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經理部報告,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經調查,事故發生后,深圳晨曦公司有組織應急救援將傷者送往就近醫院救治,并跟進傷者后續醫療,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向有關部門申報了工傷保險、辦理了工傷認定;事故報告鏈條清晰可見;未發現相關單位及人員有組織、有計劃瞞報事故;未發現相關單位及人員刻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未發現事故相關單位及人員有瞞報事故或指使、串通有關人員瞞報事故情況;本起事故發生至接訪雖時隔約一年三個月,但相關證據材料較為完整,未發現有故意銷毀、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微信數據等資料及其他證據等情況。
未按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作業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據《調查報告》披露,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組工人蘇某某站在離地約2.4米高的腳手架操作平臺,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未按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此外,深圳晨曦公司混凝土工人尚某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駕駛叉車運載、舉升混凝土料斗進行構造柱、圈梁混凝土澆筑作業,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料斗傾覆、離開叉車時未將貨叉及料斗下降著地。
《調查報告》指出,深圳晨曦公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作業,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未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廣東地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未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調查組建議,深圳晨曦公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作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及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查處。
作為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朱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及時消除尚某、蘇某某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事故隱患。接到事故報告后,未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查處。
調查組還建議,由市交通運輸局對調查發現的地鐵咨詢公司、中鐵建工集團(廣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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