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正式發布。該條例于2025年3月31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4月28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實施,同時廢止2019年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這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進入新的階段,為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綠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我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履行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組織開展全面督察。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則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督察。這種兩級督察制度的設計,實現了對各級責任主體的全面覆蓋,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
《條例》對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工作程序和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形式,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等程序環節。在督察過程中,督察組將采取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受理信訪舉報、調閱資料、走訪問詢、明察暗訪等多種方式開展工作。同時,對督察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將形成典型案例并公開發布,確保督察工作的公開透明和公正有效。
被督察對象是督察整改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收到督察反饋意見后,被督察對象需組織編制督察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時限和措施,并報黨中央、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整改過程中,將建立臺賬,實施清單化管理,定期調度進展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將采取通報、督導、約談等措施。通過強化督察整改,確保生態環境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條例》建立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對督察及整改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同時,中央組織部將督察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此外,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的,將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通過注重督察成果運用,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力,推動各級責任主體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條例》的發布,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將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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