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涉休息休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三中院從審判實踐中發現,強制加班及隱性加班現象時有發生,休息休假爭議引發解除勞動關系問題頻現。對此,該院結合典型案例明確:勞動者休息時間線上辦公,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勞動者要求正當休息休假遭拒被誘導離職,不能認定為主動辭職。
2022年至2024年,北京三中院共受理并審結二審勞動爭議案件11440件,其中涉及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案件4942件,占比約43.2%。勞動者的訴求主要包括請求判決支付法定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病假工資等。近三年以判決方式結案的4459件涉休息休假權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的案件占比為76.9%。
有關加班費的爭議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實;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延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能否通過調休補償;綜合工時制下加班費的認定等。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主要證據有:加班審批表、線上工作截圖、與人事確認情況、上下班交通記錄等。
三中院還發現,強制加班及隱性加班現象時有發生。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勞動者通過微信、釘釘等線上平臺處理工作已成為常態,“線上加班”應運而生。與傳統線下加班相比,“線上加班”具有隱形化、碎片化的特點,勞動者是否付出實質性勞動、具體加班時長更加難以認定,對勞動者舉證責任要求更高。同時,休息休假爭議引發解除勞動關系問題頻現。
此外,用人單位規避加班費支付義務問題多發。例如通過規章制度確定勞動者加班必須經過審批,但未設置具備可操作性的審批流程,或未嚴格施行審批制度,發生加班事實后以此為由拒付加班費,或者違規對普通崗位適用特殊工時制度,變相安排勞動者“免費”加班,或者濫用“值班”形象,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但僅支付低額“值班補貼”等。
對此,三中院建議:勞動者應增強法律和風險意識,強化證據留存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用人單位應規范休息休假規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
案例一:勞動者休息時間線上辦公 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董某在某管理公司擔任招聘專員。董某主張,其負責做騎手的招聘和培訓,因為每天都有騎手入職,所以需要不斷協調技術部門生成培訓課程,并全程跟進培訓,在騎手掉線或者網絡卡頓時予以處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董某認為,每天工時滿足11小時公司會發放1張晚餐券,22:00之后打卡公司會報銷打車費用;根據系統中記錄的22:00之后下班的時長,減去系統中顯示的337張晚餐券對應的時長,可推得延時加班時間。董某提交的工作郵件截圖、微信群截圖等證據顯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夜間、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回復工作信息。
某管理公司反駁稱,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加班審批制,董某沒有提交過加班申請。董某則稱,因為騎手用工緊張,周末和節假日也要進行培訓,但可以遠程在家操作;因為加班都是公司直接安排,不需要進行加班審批。
法院認為,某管理公司雖主張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需要員工提前發起申請并審批,但考慮到行業性質和董某的崗位特點,工作任務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用人單位在分配工作任務、提出完成的時間要求時可能間接促使員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因此相關加班制度的設定不宜過分嚴苛。董某提交的微信記錄可以初步證明,其存在工作日較晚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處理工作的實際情況,也就是存在加班事實。但鑒于加班并非單純的時間經過,而需以特定的工作內容作為支撐。法院綜合考慮董某崗位工作的情況、報酬給付標準、加班補貼形式、公司的業務特點等,依法酌情認定其加班費數額。
案例二:勞動者要求正當休息休假遭拒被誘導離職 不能認定為主動辭職
李某入職某公司任案場策劃。一年半后某日,李某發微信稱:“鑒于周某已明確我為項目策劃,對于本崗位的休息日,考慮到每個項目正常休息及法定假都是案場最需要的時候,所以本人希望:每天上班時間朝九晚六;每周可休息兩天時間(周日、周一);法定假規定假期日可不休息,但法定假期結束后次日即為可休息日,休假天數同法定假期一樣。是否可以請表態。”
領導周某回復:“這樣吧,你考慮清楚了,如果你這么考慮的話,你回來你就辦離職吧。”兩日后,李某未再出勤,并辦理了離職手續。幾日后,王某給李某發微信:“你是不是得先來公司辦離職手續啊,離職人員都是等交接完才發工資的。公司有這個規定,周某不是5天前和你說的離職嗎?需要交接完之后次月再發的。”李某回復:“我項目上已經交接完了。”
隨后,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某公司系違法解除,要求支持經濟賠償金。某公司堅持認為李某系主動離職,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法院認為,李某對某公司提出的請求,系正當行使其休息休假權,某公司拒絕并表示其可自行考慮后離職,之后李某辦理交接手續離職,不能認定李某主動自行離職。但結合雙方的溝通記錄及后續李某辦理交接的事實,也難以認定為某公司違法解除,法院綜合認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某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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