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即時通訊手機APP的普及,越來越多上班族即使下班后、休息時間和放假期間都逃不出工作覆蓋了:領導、上司一條微信或“政務微信”信息就能夠聯系上你要求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你只能乖乖地放棄休息時間利用家里或手頭的工具草擬公文、撰寫方案或材料、處理公務,如果微信工作群多的更是“不得安生”無法真正休息,而這些還不算加班!如今,有兩個案例可以讓你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地去維權爭取加班費了。
武漢青山區的李女士2021年入職了一家公司當高管。誰知一入職,休息時間就沒了“安寧”。經常在下班之后、周末,甚至是法定節假日,都會收到公司高層領導發來的微信,一會兒要回復工作指令,一會兒要修改完善方案。
李女士也是盡職盡責,為了不耽誤工作,只能無奈地放棄自己寶貴的休息時間,按照要求及時高質量地完成了一項又一項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她原本計劃好的假期安排,就這樣一次次泡湯,原本可以用來陪伴家人、放松身心的時光,都被工作無情地占據,這無疑是一種“變相”的加班。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士被公司要求離職。李女士在協商補償時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12萬元,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
談崩后,李女士一紙訴狀把前公司告上了仲裁機構。仲裁裁決需要補償,公司仍不服不支付。
并向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的理由是:加班未經批準就不算加班,而且李女士從入職到離職都沒提過加班申請,主管領導也沒安排過加班,她自己也沒向人事部門申請補報加班時長或者調休。
青山區法院審理時,仔細研究了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文件制度還有工作事項統計表等證據。發現李女士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可不像簡單聊個天、回個微信那么輕松,而是需要進行實質性的處理。比如說修改方案,這得花多少時間和精力啊!
法官強調,若休息時間處理的工作需要“動腦動手”(如修改方案、處理客戶投訴等),明顯占用了個人休息時間,且具有周期性或固定性,則屬于加班,單純回復“收到”等簡單溝通不在此列。
數字化辦公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界限,法院也應該突破傳統“工作場所”限制,以實際勞動內容為核心判定標準,即使未履行加班審批程序,仍可認定為加班。
另外,若公司通過績效考核、隱形施壓等方式迫使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處理任務,即使未明示“加班”,仍可能被認定侵權。
所以,法院認為這些在工作時間之外處理工作事項的時長,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長。
經過核算,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到2023年的加班費9萬。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不過二審法院認為,李女士的微信工作已超出簡單溝通范疇,屬于“實質性勞動”,應認定為加班。因此日前維持了原判。
而類似案件還有一個:
北京一科技公司的員工李某,約半年的時間,每天晚上領導都微信艾特他處理工作事宜,累計超過100多個小時,領導認為是微信溝通,不算加班。
李某一怒之下把他告上法庭,后經過法院判決,下班是員工的自由時間,微信處理工作,也算是線上加班,最后判公司賠償李某3萬元。
這兩個案例對打工人來說,真是個好消息。以后下班后,只要接到公司的領導微信,是處理工作的事情,一定要保留好證據:保存微信聊天記錄(含具體指令、時間)、工作成果文件、任務完成記錄等,說不定還能給你一個意外的驚喜。而老板、領導們也要注意了,下班后不想出錢的,就不要一直微信艾特員工、下屬了,否則也可能會付出代價的。
兩案判決推動“離線休息權”成為勞動者基本權益,促使企業優化管理,避免以“彈性工作”之名行“隱形加班”之實。
我國仍亟需細化“數字加班”認定標準,明確補償計算方式,減少司法裁量差異。
部分國家如德國禁止下班后聯系員工、法國立法“斷聯權”,法院此次判決為數字化時代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樹立標桿,警示企業需規范用工、平衡效率與人性化管理,勞動者應積極留存證據,善用法律武器;未來,隨著政策與技術協同推進,“離線休息權”有望成為職場文明的新常態。
這兩個事兒在網上一曝光,可就炸鍋了,有的網友說:“這判決太給力了,現在很多公司就喜歡在員工休息時間發工作消息,搞得人一點私人空間都沒有,這就是變相加班。”
也有網友說:“離線休息權應當成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之一。拒絕隱形加班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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