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據悉,本次國安轉會注冊禁令的原因仍為前外援達布羅的工資問題。在去年8月時,國際足聯官方公布過一份國安與達布羅勞動糾紛的爭議裁決書。
爭議裁決書
裁決日期:2024年4月
案件性質:與球員馬爾科-達布羅相關的勞動糾紛
申訴方/反訴被申訴方1:達布羅(克羅地亞)
被申訴方/反訴申訴方: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中國)
反訴被申訴方2:NK瓦拉日丁足球俱樂部(克羅地亞)
案件事實:
1.合同簽訂:2022年4月1日,克羅地亞球員達布羅與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簽訂了一份自當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的雇傭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合同薪資:根據合同約定,俱樂部應向球員支付每月凈工資7萬歐元及每月房補1.3萬人民幣。
3.球員租借:2023年2月3日,達布羅與拉脫維亞里加足球俱樂部達成協議,將球員從北京國安臨時租借至里加足球俱樂部,租借期自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簡稱“租借協議”)。
4.租借協議條款:租借協議第2條規定:“俱樂部和球員將暫停當前雇傭合同……暫停期限將按照租借期限安排。因此,球員有義務于2024年1月1日抵達俱樂部所在地。”
5.里加合同簽訂:2023年2月10日,球員與里加足球俱樂部簽訂了一份自當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的雇傭合同,月凈工資為2萬歐元(以下簡稱“里加合同”)。
6.補充協議簽訂:2023年2月11日,球員與北京國安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俱樂部在2023賽季額外向球員支付56.5萬歐元的凈報酬,作為對球員在里加合同項下所獲薪資的補充。
7.首次違約通知:2023年9月13日,球員就俱樂部未支付2023年1月至7月期間的薪資37.643萬歐元(凈額)致函俱樂部,要求其在10天內補救違約行為。
8.俱樂部回復:2023年9月19日,俱樂部通過電子郵件回復球員,告知其正在中介李先生的協助下起草補充協議。
9.球員再次致函:同日,球員向俱樂部發送第二封電子郵件,表明李先生無權代表球員討論任何協議,且球員并無提前終止合同的意圖。球員再次提及2023年9月13日的違約通知,要求俱樂部按通知要求履行義務。
10.俱樂部部分支付:2023年10月11日,俱樂部向球員支付了4.5萬歐元。
11.第二次違約通知:2023年12月14日,球員向俱樂部發出進一步違約通知,要求支付2023年1月至10月期間未付的薪資48.143萬歐元(凈額),并授予15天的最終期限以補救違約行為。
12.俱樂部再次部分支付:2023年12月20日,俱樂部向球員支付了15.8萬歐元。
13.球員單方面終止合同:2024年1月2日,球員通知俱樂部,因其逾期付款,球員單方面終止合同。
14.俱樂部異議:2024年1月3日,俱樂部向球員發送電子郵件,聲稱已支付球員截至2023年10月的工資,并附上了27.2萬歐元的付款收據。
15.球員新合同簽訂:2024年2月5日,球員與克羅地亞NK瓦拉日丁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瓦拉日丁”)簽訂了一份自當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有效的雇傭合同(以下簡稱“瓦拉日丁合同”)。
16.瓦拉日丁合同薪資:根據瓦拉日丁合同,球員每月凈工資為5500歐元。
FIFA程序
2024年1月11日,球員向FIFA提交了本申訴。雙方立場的簡要概述如下:
達布羅的立場
球員聲稱,盡管多次提醒和催告,俱樂部未能履行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的財務義務,因此球員無其他選擇,只能于2024年1月2日單方終止合同。球員認為其有權基于俱樂部的欠薪行為終止合同,并主張應獲得合同剩余價值的賠償。
球員的請求如下:
i. 確認申訴人基于正當理由終止與被申訴人的雇傭合同;
ii. a)判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欠薪175,946歐元及13,838元人民幣,具體如下:
2023年10月20日支付1,430歐元,
2023年11月20日支付50,000歐元,
2023年12月20日支付50,000歐元,
2024年1月2日支付70,000歐元,
2024年1月2日支付4,516歐元,
2024年1月2日支付13,838元人民幣;
b) 判令被申訴人在收到裁決通知后45日內,支付上述凈額的稅款、國家貢獻及附加費;
c) 判令被申訴人在收到裁決通知后45日內,向申訴人提供上述凈額及合同期間已支付凈額的稅務證明;
iii. a) 判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賠償金1,675,484歐元及312,000元人民幣,根據《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和轉會規則》(RSTP)第17條計算,于2024年1月2日到期,并在裁決通知后45日內支付;
b) 判令被申訴人在45日內支付上述凈賠償金的稅款、國家貢獻及附加費;
c) 判令被申訴人在45日內提供上述凈賠償金的稅務證明;
iv.判令被申訴人支付總計3,054,544歐元及312,000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v. 無論如何,判令被申訴人自上述款項到期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直至實際支付日;
vi.根據RSTP施加體育制裁。
俱樂部的立場及反訴
俱樂部否認球員的指控,聲稱球員違反了合同。俱樂部認為,補充協議未明確薪資支付時間,因此俱樂部有權靈活安排。俱樂部稱在球員單方終止合同前已支付總計475,000歐元。俱樂部聲稱其于2023年12月30日完成最后一次支付272,000歐元,并于2024年1月2日完成轉賬。因此,俱樂部認為球員當日終止合同無正當理由。
俱樂部主張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不適用,因為租借協議期間合同已暫停。俱樂部稱:“根據俱樂部慣例,租借補貼將在租借期結束后全額支付。”俱樂部進一步聲稱其已根據補充協議及俱樂部政策按時履行支付義務。
俱樂部指出,球員本應在2023年12月1日前返回中國母公司,但其未返回且未提供任何返程信息。
基于上述理由,俱樂部請求駁回球員的申訴,并反訴球員及其新俱樂部瓦拉日丁,要求賠償因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
俱樂部的請求如下:
1.判令球員支付因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合同的賠償金1,082,000歐元(合同剩余價值)及年利率5%的利息;
2.判令新俱樂部與球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若俱樂部需承擔任何財務義務,應確認球員是否與其他俱樂部簽訂新合同,并將新合同薪酬納入賠償計算。
球員對反訴的回應
球員反駁俱樂部關于其應于2023年12月返回中國的說法,主張其應于2024年1月1日返回。球員聲稱其于2024年1月3日才收到最后一筆272,000歐元的支付,并強調俱樂部未能提供2023年12月30日付款的證據。
球員進一步指出,終止合同時俱樂部仍欠薪171,430歐元及房補13,000元人民幣,相當于超過兩倍月工資,因此有權基于FIFA規則終止合同。球員堅持其原始請求,并請求駁回俱樂部的反訴。
瓦拉日丁的立場
1.瓦拉日丁聲明其未參與球員于2024年1月2日終止合同的決策。
2.瓦拉日丁表示,其與球員代理人的首次聯系發生在2024年1月30日,因此否認俱樂部關于其誘導球員終止合同的指控。
3.瓦拉日丁請求免除其在合同提前終止中的任何責任。
仲裁委員會觀點
1.委員會指出,俱樂部認為其可在租借期結束后靈活支付薪資,而球員則認為其有權基于《規則》第14bis條終止合同。
2.委員會需確定終止合同時是否存在欠薪,并判斷球員是否有正當理由終止合同。
3.委員會認為,俱樂部的支付頻率(2023年10月3日、12月20日及2024年1月2日)表明其對補充協議的理解與球員一致,且俱樂部從未對催告通知提出異議。
4.委員會強調,補充協議與合同存在明顯關聯,俱樂部未明確約定不同支付條款,因此默認適用合同原定支付條件。
5.委員會認定,俱樂部未能證明其已履行合同財務義務,因此其主張不成立。
6.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球員于2023年12月14日書面催告俱樂部,符合《規則》第14bis條第1款要求的15天寬限期。
7.委員會計算得出,截至2024年1月2日,俱樂部仍欠薪101,430歐元(至少兩倍月工資),因此球員有權終止合同。
8.委員會駁回俱樂部的反訴,因其無法律依據。
委員會決議
1.申訴人達布羅的請求得到支持。
2.被申訴人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需向申訴人支付以下款項:
171,430歐元稅后欠薪及利息(按年利率5%計算);
13,000元人民幣房補及利息;
1,680,000歐元稅后違約賠償金及利息;
312,000元人民幣住宿費用賠償金及利息。
被申訴人的反訴被駁回。
全額付款(含利息)需支付至附件中的銀行賬戶。
3.若未在45日內支付,俱樂部將面臨注冊禁令,禁令最長持續三個完整的轉會窗。
4.本裁決無訴訟費用。
因此,由本份裁決書可以得知,國安是由于未在45日內支付以上費用,被處以了3個轉會窗的轉會禁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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