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5月13日,國際足聯更新轉會禁令,北京國安被處以為期三個轉會窗的轉會禁令處罰。其實早在去年4月份,國際足聯就對此案做出了裁決。國安總計需要賠給達布羅1851430歐元加325000元人民幣,共計接近190萬歐元,外加利息。國安應該是在收到本決定通知后的45天內未能全額付款,才被處以了上述處罰。
北京國安俱樂部也曾經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上訴,要求撤銷該決定。最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駁回了國安俱樂部的上訴,確認了國際足聯的裁定,并要求國安承擔仲裁費用,以及5000瑞士法郎(約合42926人民幣)的球員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關于國安和達布羅的糾紛,具體情況如下:
案情時間表
據公開的信息:北京國安和達布羅在2022年4月1日簽署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據勞動合同,國安承諾向達布羅支付每月7萬歐元的凈工資以及1.3萬元人民幣的“每月房補”。
2023年2月3日,國安同意將達布羅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租至里加俱樂部。租借協議第二條規定:租借期間,國安俱樂部和達布羅應當暫停現行的雇傭合同。2023年2月10日,達布羅和里加俱樂部簽署了一份雇傭合同,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每月凈工資為2萬歐元。
此外,2023年2月11日,達布羅還和國安俱樂部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俱樂部承諾在2023賽季達布羅在里加的合同當中所獲得的薪水之外,向達布羅支付總計56.6萬歐元的凈薪酬,其實就是給達布羅補充外租期間的工資損失。
2023年9月13日,達布羅致函國安俱樂部,要求國安支付給他2023年1月至7月之間未支付的37.643萬歐元凈薪酬,并給予俱樂部10天時間解決。國安俱樂部于2023年9月19日通過電子郵件回復了達布羅,說正在與一位名叫李先生的中間人合作,擬定一份補充協議。
針對上述情況,達布羅于同日向俱樂部發送了第二封電子郵件,稱李先生無權代表球員討論任何協議,且球員本人也無意提前終止合同。因此,達布羅再次向國安俱樂部提交了他于2023年9月13日發出的違約通知,并要求俱樂部遵守其中規定的條款。
2023年10月11日,國安向達布羅支付了4.5萬歐元。
2023年12月14日,達布羅再次向國安俱樂部發出違約通知,要求其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未支付的48.143萬歐元,并規定了15天的最后期限。
2023年12月20日,國安俱樂部再次向達布羅支付了15.8萬歐元。
2024年1月2日,達布羅通知俱樂部,由于欠款逾期,他將單方面終止合同。
2024年1月3日,俱樂部向達布羅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辯稱已支付其截至2023年10月的工資,并附上了27.2萬歐元的付款收據。
2024年2月5日,達布羅與克羅地亞俱樂部NK瓦拉日丁簽署了一份新的合同,有效期自該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根據瓦拉日丁的合同,達布羅每月可獲得5500歐元的凈工資。
2024年1月11日,達布羅向國際足聯提起了本案訴訟。雙方立場的簡要概述詳見下文。
球員的立場
據達布羅稱,盡管向俱樂部多次催款和發出違約通知,但俱樂部仍未履行其在合同和補充協議項下的財務義務,因此球員別無選擇,只能于2024年1月2日提前終止合同。就此,球員認為他有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但俱樂部需支付未支付的相關逾期款項。達布羅還聲稱,他有權獲得相當于合同剩余價值的賠償。因此,該球員的要求如下:
達布羅和國安終止勞動合同出于正當理由;國安需支付未付薪酬凈額175946歐元,外加人民幣13838元。上述款項到期日如下:
1430歐元,于2023年10月20日到期;
5萬歐元,于2023年11月20日到期;
5萬歐元,于2023年12月20日到期;
7萬歐元,于2024年1月2日到期;
4516歐元,于2024年2月1日到期;
人民幣13838元,于2024年2月1日到期。
責令國安在收到本案決定通知之日起45日內,除上述凈額外,還須繳納所有相關稅款、附加費、給出稅務證明等;
國安需要向達布羅支付賠償凈額1675484歐元和人民幣312000元,該筆款項于2024年1月2日前支付;國安在收到本案裁決通知之日起45日內,除上述凈額外,還須支付所有相關稅費、附加費等,并提供稅務證明。
所有款項相加,國安應該在收到本案裁決通知之日起45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共3054544歐元及31.2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該筆款項于2024年1月2日前支付。
責令國安在收到本案裁決通知之日起45日內,向達布羅支付上述款項每年5%的滯納金,直至實際支付日。
國安俱樂部的立場
俱樂部在答復中反駁了球員關于俱樂部未遵守合同及補充協議條款的指控,并辯稱實際上是球員本人違反了合同。俱樂部尤其指出,與合同不同,補充協議并未明確規定相關的支付日期,因此俱樂部可以靈活調整條款。此外,俱樂部承認在球員提前解約前已向球員支付了數筆款項,總計47.5萬歐元。
此外,俱樂部聲稱已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了最??后一筆相關款項:27.2萬歐元,并于2024年1月2日完成了對球員的轉賬。因此,俱樂部認為,球員選擇在轉賬的同一天宣布終止合同的決定完全出乎意料,且沒有正當理由。鑒于此,俱樂部認為,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日不適用,因為這涉及到雙方之間的另一項協議,而該協議在整個租借期間處于中止狀態。相反,俱樂部表示:“按照俱樂部的慣例,租借補貼將在租借期滿后全額支付”。因此,俱樂部認為其已根據補充協議的條款和俱樂部的政策及時支付了所有款項。
俱樂部繼續表示,盡管該球員租借結束后應于2023年12月1日之前重新回到國安俱樂部,但他從未回來,也沒有向俱樂部提供任何有關其預期回歸的信息。鑒于上述情況,俱樂部請求駁回球員的索賠,并向球員及其新俱樂部瓦拉日丁俱樂部提起反訴,要求兩方因球員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而向其支付賠償金。
因此,俱樂部的要求如下:
責令球員向俱樂部支付因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而產生的賠償金,金額為108.2萬歐元,另加按年5%計算的利息;
責令球員的新俱樂部與球員承擔向國安支付賠償金的連帶責任。
達布羅對反訴的回應
針對國安俱樂部的反訴,達布羅首先對租借協議規定的返回中國的截止日期提出異議,稱他應該從2024年1月1日起重新加入國安俱樂部,而不是俱樂部錯誤聲明的2023年12月。
其次,球員聲稱他在2024年1月3日收到了俱樂部的最后一筆付款,這意味著最后一筆付款發生在雙方合同終止之后,而不是俱樂部所聲稱的之前。達布羅還辯稱,俱樂部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于2023年12月30日支付了上述款項。
除上述情況外,達布羅強調,無論如何,在合同終止時,俱樂部欠球員171430歐元,外加13000元人民幣的房補。因此,當時欠球員的金額已超過合同或補充協議規定的兩個月工資,因此球員有權根據國際足聯相關規定以正當理由終止合同。
NK瓦拉日丁俱樂部的立場
NK瓦拉日丁俱樂部在其辯護聲明中辯稱,自己并未參與球員于2024年1月2日終止合同的決定。瓦拉日丁俱樂部尤其聲明,與球員經紀人的第一次接觸僅發生在2024年1月30日。因此,瓦拉日丁不存在可能誘使球員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
國際足聯爭議解決法庭對本案的態度
國際足聯爭議解決法庭認為,盡管國安俱樂部聲稱其有權在相關租借期結束后支付球員2023年的薪酬,但俱樂部在2023年10月3日、12月20日和12月30日(或2024年1月2日)向球員支付款項的一致性和頻率,顯然表明與《補充協議》的解讀存在差異。在此背景下,法庭還強調,俱樂部從未對球員的違約通知提出異議,也從未對任何支付給球員的款項的付款日提出異議。
除上述情況外,法庭認為,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的聯系顯而易見,補充協議似乎僅起到把達布羅外租到里加俱樂部后,重新調整球員薪酬的作用。雙方默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相同條款,包括球員工資的付款日,這似乎是合理的。如果俱樂部希望安排不同的付款時間表,應該通過在補充協議中加入不同的條款來表明其意愿。相反,俱樂部的行為,加上《補充協議》中缺乏其他跡象,至少會讓球員產生一定的預期,認為他的工資原則上應該以正常的方式支付。
法庭還強調,在本案中,俱樂部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確實遵守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的財務條款。然而,俱樂部提供的證據(即不定期向球員支付的幾筆款項的收據)本身并不能證明雙方約定的付款日期與合同最初規定的日期不同。因此,不能采納俱樂部的論點。
此外,法庭認定,即使國安俱樂部在達布羅的合同終止前已支付27.2萬歐元,仍有總計10.143萬歐元未支付,且該金額相當于《補充協議》規定的至少兩個月的工資。綜上所述,球員確實有正當理由單方面終止合同。因此,法庭決定駁回俱樂部的反訴,因為其缺乏法律依據。
法庭結論
國際足聯爭議解決法庭認為,國安有義務向達布羅支付未支付的17.143萬歐元凈薪酬和1.3萬元人民幣,外加年利率5%的利息,自付款到期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
法庭繼續計算根據合同條款從單方面終止合同之日起至原定合同結束之日應支付給球員的款項,計算合同剩余價值,得出結論:賠償金應為168萬歐元。但在此期間,達布羅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每個月有5500歐元工資。他找到新工作后,距離原定的國安合同到期還有23個月,5500歐元工資乘以23倍,就是12.65萬歐元,所以要把這個數字從賠償總額中減掉。
另外,如果因為拖欠工資而導致合同終止,球員有權獲得相當于三個月工資的額外補償。達布羅在國安月薪是7萬歐元,7乘3得21,因此,又需要再加上21萬歐元。但根據規定,這類賠償的總額不能超過提前終止合同的剩余價值,根據達布羅剩余合同的價值,這筆賠償金的上限最多也只能再加上12.65萬歐元,讓它依然達到168萬歐元的基準線。
因此,考慮到上述所有因素,法庭裁定:北京國安需要向達布羅支付168萬歐元(即168萬歐元減去12.65萬歐,再加上12.65萬歐。)
另外,法庭決定根據相關雇傭合同,國安需要總共向球員支付31.2萬元人民幣的房補(即1.3萬元人民幣乘24個月,從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5%向球員支付上述賠償金的利息,直至實際支付之日。另外,球員關于俱樂部出具相關稅務證明的請求缺乏合同依據,因此必須駁回。盡管如此,俱樂部支付的以歐元表示的款項必須扣稅后支付。如果國安未能按時支付上述款項,后果包括遭遇轉會禁令。
最終裁決
達布羅的索賠請求被接受。
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必須向達布羅支付以下款項:
未支付的工資凈額17.143萬歐元,另加年利息,具體如下:
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對1430歐元的金額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對50000歐元的金額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支付生效日止,對50000歐元的金額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對70000歐元的金額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
另有如下款項:
未支付的房補人民幣13000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無正當理由違約賠償金凈額168萬歐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無正當理由違約賠償金(住宿費)人民幣31.2萬元,另加年利率5%的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至付款生效日止。
駁回北京國安的反訴。
應將全額款項(包括所有適用利息)支付至隨附銀行賬戶登記表中指定的銀行賬戶。
根據《球員身份及轉會條例》第24條,如未在收到本決定通知后的45天內全額付款(包括所有適用利息),則將適用以下后果:
將被禁止注冊任何新球員,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比賽,直至支付到期款項。期限最長為三個完整且連續的注冊期。
如果在三個完整且連續的注冊期結束時仍未全額付款(包括所有適用利息),則應根據要求將本案提交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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