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被告單位貴州黃平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實業公司)在未取得占用農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長期在黃平縣某礦區采礦,造成農用地大面積毀壞。某實業公司為規避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將礦山的采礦工作以勞務發包給自然人,由自然人租用林地,得到某實業公司允許后采礦,采礦過程由某實業公司礦山部負責監管,采挖的礦石由該公司統一收購,開采人從中獲取利潤。被告人林某洪安排被告人林某雄負責某實業公司在案涉礦區的日常事務,通過林某雄匯報得知某實業公司在未辦理征占農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對礦區拆分采取勞務分包方式進行開采,由自然人替某實業公司接受林業行政處罰等情況,并表示認可。林某雄安排被告人林某負責對接黃平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并辦理礦山開采所需的征占用林地、由自然人接受行政處罰等相關手續。經鑒定,被告單位某實業公司在案涉礦區采礦毀壞林地面積63.5693公頃(953.5395畝),毀壞林木蓄積541.6立方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243548元;采礦毀壞耕地面積120.9畝,其中水田33.9畝,旱地87.0畝。經評估,案涉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共計6335.69萬元。2021年12月,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生態環境部將“某實業公司違法違規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作為典型案例進行通報。案發后,林某洪、林某雄、林某等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凍結了某實業公司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金額3929351.87元。某實業公司及采礦的自然人共繳納生態修復費用1783.13萬元。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2)黔2625刑初1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某實業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二、被告人林某洪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三、被告人林某雄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四、林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六、某實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對其非法占用的農用地參照《貴州省烏蒙地質工程有限公司關于貴州省黃平縣某某鋁土礦生態修復工程勘查報告與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修復,如未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生態修復費用6335.69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洪、林某雄、林某提起上訴。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黔26刑終14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PART.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某實業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進行采礦,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某實業公司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為規避違規占用農用地采礦,將占用的農用地面積化整為零,應對全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面積承擔責任。被告人林某洪、林某雄是某實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是某實業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單位犯罪的相應責任,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罰。某實業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對被占用的土地造成了生態破壞,應對其非法占用農用地所破壞的土
PART.03
裁判要旨
被告單位雖然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林地占用手續,采取勞務分包方式化整為零、轉嫁法律責任,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應當對全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面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清博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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