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對于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遠意義。
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有何重大意義?這部法律規定了哪些制度舉措?如何推動法律的貫徹落實?本期起,中國城市報“發聲·民營經濟”欄目,邀請知名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代表進行深入探討。
北京華商國醫堂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來東:
以信用制度創新解民營經濟發展之困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制度。其立法價值在于三個維度:保護、松綁與激勵。
此前,一些民營企業因非主觀惡意失信陷入困境,比如疫情期間的供應鏈斷裂、應收賬款逾期等,導致企業被貼上“失信”標簽。這不僅限制其融資、招投標等經營活動,更讓企業家背負了沉重的心理壓力。以廣東深圳某專精特新企業為例,該企業擁有上百項醫療專利,卻因疫情導致上下游債務糾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銀行授信中斷、研發停滯,險些被市場淘汰。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條從立法層面為這類企業提供了“糾錯通道”。信用修復制度并非縱容失信,而是通過“糾正行為—消除影響—協同修復”的閉環設計,讓“跌倒者”有機會站起來。
面對避免過度懲戒或修復失效問題,以交通法規類比,法律既要通過扣分、罰款形成威懾,也要允許駕駛員通過學習消除扣分。信用治理同樣需要“恩威并重”。我提出三個平衡點:
一是分級懲戒,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影響程度動態調整懲戒力度,避免“一刀切”;二是修復透明化,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修復申請平臺,明確修復條件與流程,減少人為干預;三是協同聯動,司法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需同步更新修復信息,防止“一處修復、處處受限”。
目前,民營企業修復信用的最大障礙是跨部門協同不足。我建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設立“信用修復服務中心”,整合司法、稅務、金融等部門數據,實現“一網通辦、全域生效”。
具體到行業,信用危機往往會吞噬創新紅利。以大健康產業為例,2023年保健品行業劣質產品召回案例同比激增23%,消費者信任指數跌至43分。部分企業因研發周期長、回報慢,反被“李鬼”企業以低價劣質產品擠占市場。并且,民營企業失信案件,多數處于法律模糊地帶,“失信不違法”的灰色空間亟待立法填補。自然人信用體系的缺位加劇了這一問題。企業失信本質是人的失信,若醫生、藥師等職業信用記錄不健全,醫療服務質量就難以保障。
就失信懲戒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我呼吁建立“國家標準+行業細則”的立體框架:統一底線,由國家層面制定失信行為認定、懲戒與修復的核心標準;分類施策,允許地方、行業根據特點細化規則,如對科技企業側重研發誠信考核,對服務業強化消費者評價權重;對于非主觀惡意失信,引入“容錯修復”機制,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失信,應簡化修復流程,如對已清償債務但未及時移出“黑名單”的企業,可自動觸發修復程序。
以信用建設營造誠信商業環境,我提出三大創新方向:一是信用積分制,將企業信用評級與稅收優惠、招投標資格掛鉤,形成“守信者降成本、失信者付代價”的市場環境;二是動態評價體系,運用大數據實時監測信用表現,避免“一次失信、終身受限”;三是信用教育普及,推動信用管理課程進入商學院,培育企業家“預防失信”的意識與能力。
信用制度不是枷鎖,而是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石。隨著社會信用建設法已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我國向“信用立國”新階段又邁進了一步。惟有以制度創新打破“失信困局”,才能讓民營企業輕裝上陣,在產業變革中勇立潮頭。
■來源:中國城市報記者葉中華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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