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莒南大隊對下列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被處罰人可到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違法處理辦公室(莒南縣南環路與西七路路口南萬達興集團院內東側駕駛人之家)領取處罰決定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送達后的60日內依法向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
2025年5月14日
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公告告知如下:
本公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簡稱《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簡稱《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現對公安機關擬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進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要求聽證。需要進行陳述和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的,應自本公告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權利,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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