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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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作為一種特殊的糾錯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對已生效裁判尋求救濟的途徑。然而,并非所有對裁判結果不滿的情況都能通過申請再審來解決。
那么,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又該如何尋求救濟呢?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除此之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還有以下幾種情形也不能申請再審:
(一)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判決,除財產分割部分外,不可以申請再審。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除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外,不可以申請再審。
(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除和解協議明確保留再審權利外,原則上不能再申請再審。
(五)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和準許實現擔保物權不得申請再審。
不能再審的這些情形有哪些救濟途徑呢?
(一)再審被駁回的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或對再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二)對裁定異議的
對于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定,如訴訟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等,當事人認為這些裁定存在錯誤,可通過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復議等方式表達訴求,但不能通過再審程序解決 。
(三)對特別程序有異議的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四)確認調解協議和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異議的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應準確判斷自身案件是否屬于不能申請再審的情形。若屬于不能申請再審的情形,要及時通過其他合法的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由于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復雜,建議當事人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選擇最合適的維權方式,避免錯過維權時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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