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9時14分許,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大黃莊鎮張家口龍潭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55萬元。
近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張家口懷來龍潭釀酒有限責任公司“9·11”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違規操作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死亡人員
應某生,龍潭釀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全面負責。
田某明,龍潭釀酒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釀酒生產等工作。
應某山,龍潭釀酒公司門衛兼輔助工。
爆炸后的屋面板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9月11日9時6分8秒
田某明手提兩個白色塑料空桶和帶線插排進入酒庫,放置在靠近5號、6號儲罐過道地面后離開酒庫。
9時9分53秒
田某明手持一盤白色塑料螺紋管和手持抽液泵與應某山一起進入酒庫。田某明爬上搭設在5號、6號儲罐之間的梯子,將隨身攜帶的塑料螺紋管和應某山遞給的不銹鋼手持抽液泵及帶線插排,放置在6號儲罐頂部。隨后,田某明爬至6號儲罐頂部,將塑料螺紋管一端與不銹鋼手持抽液泵出口連接,應某山將塑料螺紋管另一端插入地面白色塑料空桶內。
9時14分2秒
應某生進入酒庫。
9時14分40秒
當田某明將不銹鋼手持抽液泵電源插頭通過攜帶的帶線插排連接至屋頂電源插座時,6號、5號儲罐先后相繼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及火勢從兩個儲罐頂部和底部東側沖出,儲罐著火。應某山和應某生先后從7號儲罐西側沖向酒庫門口,在6號、7號儲罐北側位置被燒死,田某明從梯子上墜落至6號儲罐南側地面被燒死。
酒庫內過火情況①
事故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違規使用非防爆型手持抽液泵在儲罐頂部抽取白酒時,抽液泵電機產生電火花引起儲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閃爆并起火。
變形的酒庫門
追責及處理建議
建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2人)
應某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田某明,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 12 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已移交市紀委監委進行調查處理。
手持抽液泵殘體
報告全文
《張家口懷來龍潭釀酒有限責任公司“9·11”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酒庫內過火情況③
應急君整理了
白酒制造企業
儲存環節的較大危險因素
避免爆炸、火災事故
這些必須知道!
儲酒罐區和原酒庫(酒精庫)
1
較大危險因素:摩擦、碰撞火花、靜電,違規操作等因素,容易引起火災及爆炸
易發生事故類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火災
(1)金屬儲罐必須設可靠的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沿儲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于30m。
(2)對避雷裝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并做好記錄。
(3)罐區或庫區周圍必須設置放靜電消除器,進入罐區或庫區的人員必須進行靜電放電。
(4)儲酒罐的進出酒管道要設置在罐體的底部,需要高位安裝時,在罐體內部必須將管道引到罐體底部,并保證出酒口與罐體底部平行,且距底部不大于30cm。
(5)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并使用防止產生火花的工具。
(6)嚴禁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若確需在相應區域動火,必須嚴格審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動火區域與罐和管道全部隔離,并進行置換,經檢測符合安全要求后,再按照作業程序審核后方可作業。
(7)酒精儲運設備、酒精儲罐及罐內所有金屬構件均應接地,進出車輛應安裝防火帽。
2
較大危險因素:酒庫內通風不良引起乙醇氣體積聚, 形成爆炸危險
易發生事故類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1)白酒勾兌、灌裝車間,以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庫應安裝乙醇濃度探測裝置。
(2)甲、乙類生產、儲存場所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獨立的負壓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輸酒環節
較大危險因素:輸酒過程中酒精輸入管口未在液面之下
易發生事故類型:火災、容器爆炸
(1)禁止使用塑料機橡膠軟管連接。
(2)酒精輸入管應該在液面之下或容器底部不超過30cm。
(3)運輸、 裝卸酒精的機動車輛應符合規定, 并安裝防火帽和
消除靜電裝置。
綜合整理自張家口人民政府 輕工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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