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歲劉曉慶再陷稅務風波:330萬借款偽裝"代言費"避稅,涉事空殼公司零人參保。曾因偷稅1458萬入獄422天,若此次查實或面臨刑責。明星稅務亂象何時休?
2025年5月15日,74歲的知名演員劉曉慶因深圳市民王先生的實名舉報,再度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舉報內容顯示,劉曉慶通過其全資控股的上海弈熙文化傳媒中心,以“形象代言費”名義將330萬元借款轉入公司賬戶,并開具低稅率增值稅發票,涉嫌規避高額個人所得稅。目前,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已正式受理此案。
根據舉報人王先生的指控,劉曉慶的操作手法頗具隱蔽性:將330萬元借款包裝為“形象代言費”,通過上海弈熙文化傳媒中心開具6%增值稅發票,替代本應繳納20%-45%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涉嫌偷逃稅款超百萬元。
涉事公司注冊資本僅3萬元,年報顯示多年“零人參保”,無實際經營場地及員工,被質疑為“空殼公司”。此外,劉曉慶曾以0元將公司34%股權轉讓至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公司,或涉及關聯交易轉移資產。
劉曉慶名下10家企業中,7家已被吊銷或注銷,存續的3家公司均涉足文化娛樂領域。稅務部門記錄顯示,其上海地區存在多次補稅罰款記錄,被指“屢罰屢犯”。
2002年,劉曉慶曾因旗下公司偷逃稅款1458.3萬元被刑事拘留422天,成為國內娛樂圈稅務監管的標志性事件。彼時,其妹夫靖軍作為公司法人被判刑,劉曉慶本人因證據不足未被起訴,但通過變賣資產補繳稅款后重返公眾視野。此案直接推動了中國影視行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明星工作室稅務合規性受到空前關注。
法律界指出,若舉報內容屬實,劉曉慶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后果。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若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占30%以上,刑期將升至三至七年。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五年內因逃稅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者,不再適用“初犯免刑”條款。盡管劉曉慶2002年案件因法律修訂未被追責,但此次若查實新違法行為,其法律風險將顯著增加。
此次事件引發公眾對高凈值人群稅收操作的深度討論,類似范冰冰“陰陽合同”、薇婭“個人獨資企業避稅”等案例頻發,暴露出文娛行業利用政策漏洞的傾向。專家認為,稅務部門需加強大數據稽查,打破“明星特權”思維。劉曉慶年過七旬仍活躍于綜藝、直播等領域,其商業版圖與稅務問題形成反差。網友質疑:“若違法成本低于違法所得,如何維護稅收公平?”
目前,上海市稅務局的調查進展備受關注。無論結果如何,此案都將成為檢驗稅收法治的試金石——既是對劉曉慶個人法律底線的審視,也是對高收入群體稅務合規的一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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