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雙方親密無間,往往會通過發紅包、送禮物等表達愛意、增進感情,可一旦分了手,金錢糾葛隨之而來,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又該如何定性?是贈予?還是借款?亦或是需要返還的不當得利?
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先行調解團隊成功調解一起因情侶分手引發的物權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與陳某某本是戀愛關系。2024年11月,楊某購買了一輛價值3890的電動車,并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車交給陳某某使用。2025年1月,兩人因發生矛盾感情破裂分手,此后楊某多次要求陳某某返還車輛,陳某某以車輛是楊某贈予的為由拒不返還。2025年4月,楊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某返還購車款3890元。
購車付款記錄
基本案情
案件受理后,法院調解員第一時間與陳某某聯系溝通,陳某某表示已將車輛轉賣他人。
考慮到雙方涉及到情感糾葛,矛盾突出,對立情緒較大,為了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調解員耐心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出發,細致講解了戀愛期間財物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從情理角度出發,引導雙方互諒互讓。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協商,提出調解方案:如陳某某已將車輛賣出,則按原價賠錢;如陳某某未將車輛賣出,則原物返還。
返還車輛
5月13日,陳某某電話聯系調解員,表示讓楊某過去取車。為督促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調解員主動與楊某家屬一同前往陳某某居住地取車,因車有輕微損壞,調解員陪同雙方當事人家屬到維修店修補車輛。最后,在調解員的見證下,陳某某家屬將車輛返還給楊某家屬,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以案釋法
戀愛期間的轉賬、財物給付等問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上述行為的定性,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當時的具體關系、財物給付的具體情況以及習俗綜合認定。該案中,涉案車輛是由楊某出資購買,并且登記在楊某名下,故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應當歸楊某所有。因雙方系戀愛關系,楊某自愿將涉案車輛交由陳某某使用,但沒有證據證明楊某自愿將涉案車輛贈與給陳某某,故陳某某應當返還涉案車輛。
法官提醒
愛情雖美好,經營需謹慎!戀愛期間的財產關系復雜微妙,戀愛雙方在交往中如確需金錢往來或者購買房、車等大額財產時,應明確是借款、贈與或者共有關系,避免分手后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2025年第49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蓮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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