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擅自贈與第三者大額財產,妻子起訴第三者能要回嗎?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不正當關系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向某某系合法夫妻,婚姻關系一直持續至今。2023年初向某某與吳某發展為不正當關系,并于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間頻繁向 吳某轉賬,累計金額達18萬余元(含微信轉賬、代付車款、車貸等方式)。2024年8月,張某某發現其丈夫向某某給吳某財產轉贈行為后,起訴要求吳某返還全部贈與款項。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向某某在婚內長期與吳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并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和道德,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該案中,被告向某某給被告吳某的多次轉賬、支付汽車首付款和代還車貸行為應屬于贈與,但該贈與違背了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辦法官綜合考量案件事實,扣減吳某給向某某5萬余元轉賬的金額,法院判決吳某需返還張某某13萬余元。判決后,吳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對方同意,一方不得隨意將原本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贈與第三人,已經發生的事實上的贈與行為可認定為無效,第三人應當歸還贈與財產。
該案例警示社會公眾,婚外關系不僅面臨道德譴責,更有可能導致人財兩空的境地,呼吁大家潔身自好,愛惜自己,守住道德,守住底線,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向 松
二審|賈發進
三審|葛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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