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陽
被告:孫芳、孫琳、孫明、孫婷、孫悅、吳霞
關鍵關系:趙陽與孫芳曾為夫妻,孫芳與前夫育有女兒孫琳、孫娜(未提及具體訴訟參與)。孫琳與孫明為夫妻,育有女兒孫婷、孫悅。趙陽因與孫芳婚姻存續期間共建房屋的拆遷安置房分割問題,與上述被告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孫芳與前夫在大興區禮賢鎮某村擁有一處宅院(3 號院),后趙陽與孫芳再婚,婚后共同在院內新建 10 間房屋。二人離婚后,法院判決趙陽暫時使用院內部分房屋。2016 年,3 號院拆遷,孫芳、孫琳、孫娜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選購 5 套回遷安置房,其中孫琳選購一號房屋(位于大興區機場安置房項目禮賢組團)。趙陽認為自己對拆遷房屋享有份額,要求分割一號房屋,遭被告拒絕后訴至法院。
(三)訴訟過程
趙陽起訴要求分割一號房屋,六被告以趙陽非拆遷安置對象、本案屬重復起訴為由抗辯。法院經審理,結合既往判決、拆遷政策及房屋建造事實,認定趙陽對安置房享有份額,支持其合理訴求。
二、爭議焦點
拆遷安置權益歸屬:趙陽是否有權基于其對 3 號院內房屋的使用權,主張拆遷安置房的分割?
重復起訴認定:本案訴訟請求與趙陽此前關于拆遷補償款的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安置房分割標準:若趙陽有權分割,應依據何種標準確定其在一號房屋中的具體份額?
三、案件分析
(一)拆遷安置權益認定
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趙陽對 3 號院內部分房屋享有使用權,雖房屋建造無審批手續,但拆遷時該部分房屋面積已轉化為安置房選房指標。根據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建筑面積按 1:1 置換安置房指標,趙陽基于房屋使用權應享有對應安置房權益。被告以趙陽非拆遷安置對象抗辯不成立,因其權益源于房屋使用權而非安置資格。
(二)重復起訴判斷
趙陽此前訴訟為分割拆遷補償款,本案訴求為分割安置房,訴訟標的和請求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基于新的事實(安置房分配)和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三)安置房份額計算
趙陽暫時使用的房屋面積占所在排房屋總面積的 2/5,其主張的 50 平方米安置房在應享指標范圍內??紤]一號房屋由孫琳選購且已支付房款,法院按比例確定趙陽享有 55.66% 份額,同時要求趙陽支付對應購房款,平衡各方權益。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孫琳與甲公司簽訂合同對應房屋)由孫琳、趙陽按份共有,孫琳享有 44.34% 份額,趙陽享有 55.66% 份額,具備產權登記條件時,孫琳協助趙陽登記其份額;
趙陽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孫琳購房款 219,000 元;
駁回趙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保留建房及權屬證據:婚姻存續期間共建房屋,應留存出資、建造等證據,明確產權歸屬,避免離婚或拆遷時權益爭議。
關注拆遷政策細節:拆遷時需深入了解補償方案,明確選房指標計算方式、權益轉化規則,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被忽視。
區分訴訟請求性質:不同訴訟請求對應不同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時應明確訴求,避免因重復起訴導致維權受阻。
共有財產處理原則:涉及共有房產分割,法院通常綜合考慮各方貢獻、實際支付情況等,平衡當事人利益,維護公平正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