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 劉治穎 5月16日,佳源服務(01153)公告,于2025年5月15日,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作為申請人)與巢湖旭彤(一間由佳源服務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佳源創盛(一間由佳源服務前控股股東最終實益全資擁有的公司)、浙江禾源(一間佳源服務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浙江智想大成(一間佳源服務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被強制執行人訂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
據此,(其中包括)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各自同意以金額8600萬元(調解金額)償付被強制執行人于股權轉讓協議及擔保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調解金額包括:4300萬元,由佳源創盛及其關聯方于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后五個營業日內以轉讓1034個停車位的方式支付;及余下4300萬元,由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以現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其中,500萬元(初始調解金額)將于簽署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時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1000萬元須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500萬元須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及余下2300萬元須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
根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應于收到初始調解金額后五個營業日內向相關法院申請解凍被凍結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的銀行賬戶,終止強制執行訴訟及撤銷所有相關限制。預計該款項將由佳源服務的內部資源支付。
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同意,被強制執行人到期履行上述義務后,他們將不再享有就仲裁調解書向被強制執行人提出索賠的任何權利。然而,倘任何被強制執行人未能依據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條款履行各自義務,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有權恢復仲裁調解書。盡管如此,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進一步承諾,倘由于巢湖旭彤、佳源創盛及╱或其關聯方違反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產生該恢復,則他們不會將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作為被強制執行人納入該恢復。
此外,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已與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訂立承諾書,據此(其中包括),上海金轅及上海智金承諾他們不會對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恢復仲裁調解書,惟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已悉數履行其于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項下的義務,則他們亦不會另行提起法律訴訟,使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包括其董事、股東、高級管理層、雇員、代理人及代表)承擔有關該仲裁的任何責任。
相關公司:智想大成hk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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