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累生成的“只許州官放火”
來源:《羊城晚報》2025年5月2日文史哲版
文 / 王瑞來
(作者198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中文系古典文獻專業,歷史學博士。現為日本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并執教于早稻田大學;國內擔任四川大學講座教授、北京大學客座教授、浙江大學兼職教授等,研究方向為以宋代為主的歷史學與文獻學。)
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人盡皆知。
百度百科解釋這一俗語說:“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比喻統治者能夠胡作非為,老百姓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現比喻只許自己任意而為,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在這一解釋之前,百度百科還講述了一段典故:
北宋時,有個州的太守名叫田登,為人專制蠻橫,因為他的名字里有個“登”字,所以不許州內的百姓在談話時說到任何一個與“登”字同音的字。于是,只要是與“登”字同音的,都要用其他字來代替。誰要是觸犯了他這個忌諱,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名,重則判刑,輕則挨板子。不少吏卒因為說到與“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一年一度的元宵佳節即將到來,依照以往的慣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點三天花燈表示慶祝。州府衙門要提前貼出告示,讓老百姓到時候前來觀燈。可是這次,卻讓出告示的官員感到左右為難。怎么寫呢?用上“燈”字,要觸犯太守;不用“燈”字,意思又表達不明白。想了好久,寫告示的小官員只能把“燈”字改成“火”字。這樣,告示上就寫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告示貼出后,老百姓看了都驚吵喧鬧起來。尤其是一些外地來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還真的以為官府要在城里放三天火呢!大家紛紛收拾行李,爭相離開這是非之地。當地的老百姓,平時對于田登的專制蠻橫無理已經是非常不滿,這次看了官府貼出的這張告示,更是氣憤萬分,忿忿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什么世道!”
百度百科這段不短的文字講得繪聲繪色。其實,這是從陸游一段很短的文字演繹鋪敘而來的。
百度百科也引述了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關于這一典故的記載:“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比較《老學庵筆記》的記載,可以看出百度百科在鋪敘時又添加了不少原本沒有的事實。
從陸游的記載看,這個田登的確很霸道。不過,陸游的記載也有許多事實不明之處。比如這個田登是在何時何處擔任知州、這件事的后續發展又如何等等。陸游并不清楚詳細的事實,可見陸游的記載也是來自播于人口的道聽途說。
《老學庵筆記》紹興博物館 視覺中國供圖
其實,關于這一“放火”事件,可以找到比陸游更早的記載。
南宋初期流寓到南方的莊綽在《雞肋編》卷中記載:
世有自諱其名者,如田登在至和間為南宮留守,上元有司舉故事呈稟,乃判狀云:“依例放火三日。”坐此為言者所攻而罷。
由這一記載可知,田登是在北宋仁宗至和年間(1054-1056)在南京應天府擔任相當于知州的留守。據這一記載講,田登是“自諱其名”,不愿意直書己名而寫成“放火”。
農歷正月元宵節期間燃點花燈供人游賞的習俗由來已久,這一活動至少到明代為止都稱作“放燈”。明人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補遺就載有《元夕放燈》一條。故而“自諱其名”的田登將“放燈”寫成“放火”。大約田登作如是想:燈火燈火,燈即火也,易之亦無妨。不過,寫成“放火”,就成了縱火,就成了“殺人放火受招安”的惡行之一種。
值得注意的是,《雞肋編》的記載中并沒有像陸游所說的田登“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的惡行,并且,也沒有提到“舉州皆謂燈為火”的事實。不過,卻有“坐此為言者所攻而罷”的后續事實,就是說田登遭到臺諫的彈劾而丟了官。
那么,與《老學庵筆記》有出入的《雞肋編》的記載,是不是更為可信呢?還需要有史料實證。
中國工藝美術館春節主題展《東京夢華錄》中記錄北宋都城東京的民俗節日:正月、元旦、立春、元宵。視覺中國供圖
除了《雞肋編》,這一“放火”事件,還真的能尋覓到其他記載。北宋宰相蔡京的兒子蔡絳所撰《鐵圍山叢談》卷四載:
又有田殿撰升之登者,名家,亦賢者也。綿歷中外,一日為留守南都時,郡下每以其名“登”故,避為“火”。忽遇上元,于是牓于通衢:“奉臺旨,民間依例放火三日。”遂皆被白簡。至今遺士大夫談柄,不可不知。
這是比《雞肋編》還早的記載。這條記載,不僅與《雞肋編》適成旁證,還披露了新的事實。
從這一記載看,職為集賢殿修撰的田登出身官宦世家,并且是個人品不錯的人,并沒有“自諱其名”的行為,而“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和“舉州皆謂燈為火”云云,更是事實無根,捕風捉影。不過,“依例放火三日”的告示,則為屬實。
然而,仔細閱讀這段記載,由“郡下每以其名‘登’故,避為‘火’”一句可知,避長官名諱,以燈為火,并且在上元節張貼“放火”告示的,都是媚上的下屬行為,將“只許州官放火”的罪名扣在田登頭上,實在是冤枉。
《雞肋編》記載田登在仁宗至和年間為南京留守的時間當誤。田登擔任南京留守的事跡還見于王明清的《揮麈馀話》卷二所載,具錄如下:
宋道方毅叔以醫名天下,居南京。然不肯赴請,病者扶攜以就求脈。政和初,田登守郡,母病危甚,呼之不至,登怒云:“使吾母死,亦以憂去。殺此人,不過斥責。”即遣人禽至廷下,荷之云:“三日之內不痊,則吾當誅汝以徇眾。”毅叔曰:“容為診之。”既而曰:“尚可活。”處以丹劑,遂愈。田喜甚,云:“吾一時相困辱,然豈可不刷前恥乎?”用太守之車,從妓樂,酬以千緡,俾眾卒負于前,增以彩釀,導引還其家。旬日后,田母病復作,呼之,則全家遁去,田母遂殂。蓋其疾先已在膏肓,宋姑以良藥緩其死耳。
田登知南都。一日詞狀,忽二人扶一癃老之人至庭下,自云:“平日善為盜。某年日某處火燒若干家,即某為之。假此為奸,至于殺人。或有獲者,皆冤也。前后皆百余所,未嘗敗露。后來所積既多,因而成家,遂不復出。所扶之人,即其孫也。今年逾八十,自陳于垂死之際,欲得后人知之而已。”登大驚愕,命左右縛之,則已殂矣。
這兩段記載,對田登來說,都是負面事跡。傳聞之辭,須作分析,方可用之褒貶。但這兩條史料對確認田登任官的地點與時間具有重要的佐證價值。
王明清在上述兩則記載之后,都注明來自“程可久云”。可久為程迥之字。程迥,《宋史》卷四三七有傳。據《宋史》本傳,程迥就是南京應天府人。靖康之亂,舉家南遷,三十多年后,登孝宗隆興元年進士第。由這樣的經歷看,程迥雖為南京人,但在田登擔任南京留守時,程迥年紀尚幼,當是聞自長輩所言。對田登如何評價,另當別論,但通過程迥這個間接當事人的敘述,可以確定的事實是,田登擔任南京留守當無疑問,并且時期是在徽宗政和年間。這就說明《雞肋編》所云“至和間”不確。“至和”當為“政和”之誤。兩個時代的時間差出六七十年。
當然,田登為人或亦有可議之處。在從南京留守任上罷黜之后,田登又曾被重新起用,然而,嗣后又再次因事被罷免。這次罷免見于《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九之一〇記載:
(宣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新知河中府田登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以言者論其守郡輕脫,人所嗤鄙故也。
政宣年間,也正是《鐵圍山叢談》作者蔡絳生活的時代。因此,《鐵圍山叢談》關于田登“放火”事件的記載,最為可信。其次是南宋初年成書的《雞肋編》的記載,于事實已有一定程度的偏離,把下屬的行為說成了是田登的行為。晚出的陸游《老學庵筆記》記載此事,則開始變形,與事實大相徑庭。而繪聲繪色描述此事的百度百科,則近乎小說家言了。
顧頡剛先生所言“古史是層累地造成的”,田登“放火”亦為一證也。影像愈到后來愈清晰,故事愈到后來愈生動,然而,偏離事實亦愈遠。
千秋萬世,田登從此被惡名。從士大夫間口耳相傳,到“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俗語的形成,田登百口莫辯。曹雪芹在《紅樓夢》第七十七回也用了這句俗語:“可是你‘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偶說一句妨礙的話,你就說不吉利。”
解析“放火”事件,除了歷史學的思考之外,還可以看到的是,世間惡事,多出于幫兇。上邊一盞幽燈,下邊一片火海。
不過,話說回來,因“放火”事件而形成的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讓田登千古留名,這句俗語更成為后世無助的百姓發泄怨忿的現成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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