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元宵佳節,人們載歌載舞,游園、賞燈,沉浸在一片歡樂之中。在這萬眾歡騰的日子里,福建廈門發生了一起發人深思的案件。
2月22日,女青年吳某出門后,徹夜未歸,吳母焦急地等到天亮,四處尋找,兩次到女兒的男友周劍雄家尋找,周劍雄都說不知。與周劍雄同樓居住的人們納悶,明明看見吳女昨天上午9點光景走進周的臥室,兩人關起房門“談情說愛”,以后未見這個姑娘出來,周劍雄就把房門緊鎖。
周母也為此生疑,便以取毛衣和看電表為名,兩次要兒子打開房門;他都支吾不給鑰匙,并且一連兩晚跑到舅舅家里去睡覺。
這些反常情況,難道與吳女失蹤有關?
周母越想越不放心。她是香港居民,這回偕兒子來廈門過春節,兒子假期將滿,已買妥回香港的“集美”輪船票。2月24日這天,親友們到碼頭送行,周母把周的二叔拉到一棵樹下,附耳低語,交代他回家設法打開兒子臥室的房門,看看里面藏有什么秘密。說完,便偕劍雄過閘登輪了。
目送“集美”號徐徐駛離碼頭,周二叔急忙回到山仔頂43號住處,尋了一柄鋼鋸,邀上妻子和兩位親友,一齊上樓,將劍雄的臥室門扣鋸開,推門進房,發現房內凌亂,床單歪斜,床底下橫陳著一大件,定睛細看:原來用浴巾裹著一具女尸;從衣著、身材來看,不正是周劍雄的那位姓吳的女友嗎?
周二叔夫妻等4人大吃一驚,面面相覷,趕緊到公安機關報案。
偵查人員馬上趕到周家,經過現場勘察,聽取了周二叔等人的陳述,初步斷定周劍雄有殺人的重大嫌疑。
市公安局領導當機立斷:立即將周劍雄追回審查!
這時,“集美”輪駛離廈門港已一個多小時,要想追上它,必須派出快艇,爭分奪秒。市公安局一面向市領導報告,一面電請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很快落實了追捕工作的緊急措施。
航管局立即電告“集美”輪減速前進,控制周劍雄的行動。駐廈海軍火速派出兩艘炮艇,載著邊防干警和海軍指戰員,沖波破浪,全速前進。僅僅3個小時,兩艘炮艇在“集美”輪的右舷出現了。
周劍雄登上“集美”輪,一顆忐忑不安的心如釋重負。他暗自慶幸:自己年紀雖輕,卻膽大心細,干得利落,如今登上順風輪,大陸上的警察縱有登天本領,其奈我何!于是長長地舒了一口氣,松一松筋骨,走出艙房,到浴間洗了澡,回到輔位上就擁被高臥,做起情場爭斗勝利的美夢。
“集美”輪在茫茫滄海上突然停航,甲板上響起雜亂的腳步聲,周劍雄從美夢中驚醒。他一骨碌爬起來,想走出艙房看看動靜。艙房外像門神一樣站著兩個民警,威嚴地向他宣布:“我們是廈門市公安局來的,帶你回廈門審查!”當下出示證件。周劍雄頓時像觸電一樣,渾身麻軟……
周劍雄母子被帶上炮艇,送回廈門。
周劍雄在廈門市公安局,起初還編造假供,多方狡賴,偵查人員根據大量的事實、證據,嚴加盤詰,并進行政策教育后,他供認了以下犯罪事實:
周劍雄19歲,本是廈門居民,于1981年底獲準隨父母去香港定居,每年都回廈門探親。每次回來,都炫耀港客身份,引誘玩弄女青年,玩一個,甩一個。
1983年回廈門時,先后以談戀愛為名,把一個姓葉的少女和女青年吳某搞上手,致吳懷孕,返港后便甩掉不管。葉女年紀小,才15歲,只好啞巴吃黃蓮,自認晦氣。吳女腹中多了一塊肉,妊娠期反應,被母親察覺;母女倆將此事告知周的二叔、二嬸,并寫信給周劍雄;周劍雄置之不理。吳女無奈,只好悄悄地墮了胎。
1984年2月7日,周再次隨母返回廈門,又去追求一個在學的表妹;因害怕吳女在親友中聲張,曾三次到吳家哄騙,使用緩兵之計。吳女不甘受辱,還幻想與周結婚,所以到周家商量“妥善”辦法。
她哪里知道這只噬人的“色狼”已經萌發殺人滅口的惡念,事先買好返港的船票,待機行兇。
2月22日上午,吳女來到他臥室,他趁其不備,用領帶將吳勒死,棄尸床底;換過床毯,緊鎖房門,再不入內。兩天后,即隨母登上“集美”輪,企圖溜之大吉。
經過公安部門周密偵查,獲得以下確鑿證據:
(1)周劍雄的三嬸及兩位親戚目睹被害人吳女于2月22日上午9時許進入周劍雄的臥室,再未見出來。
(2)尸檢:尸體頸部有完整的水平索溝一道,并有明顯的窒息現象,說明是被軟帶勒死,與被告供認一致。
(3)在現場五斗櫥內提取的一條附有33根頭發的淺豆灰色西裝領帶,經證人及被告辨認,確系被告人的領帶;所附頭發經血型檢驗,與死者血型一致,而與被告人的血型不同;證實這條領帶是周犯殺害吳女的兇具。
(4)據被告人交代,作案后將床上鋪的紅色毛毯收放在木箱內。經檢查,發現該毛毯上也附有51根頭發,檢驗與死者血型一致。
(5)從現場書櫥中查獲女式手表一只,鑰匙一串及“京墨”一塊,經吳母辨認,系死者遺物。
上述人證、物證,證實周劍雄犯有故意殺人罪。案經偵訊終結,提起公訴,交付審判。
廈門市領導十分重視,對此案作了批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案情報告后,立即從同安縣召回正在那兒參加“嚴打”辦案、具有豐富經驗的老審判員張榮巖。
張一接到命令,迅速趕回提前介入。他參加了現場勘驗的全過程,獲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3月16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周劍雄犯有故意殺人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組成了以張榮巖為審判長的合議庭。由于系隱私案件,3月19日第一次開庭進行不公開審理。
法庭上,被告人周劍雄態度十分惡劣,推翻了在偵查階段的口供,否認曾奸污葉某、吳某兩位女性的事實;并一而再地提出是被害人吳某“先用一條白帶緊勒我的脖子,把我拖上床;我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反抗,用領帶反將吳勒死”。
他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不能否認白帶子的存在,認為周是間接故意殺人。但是犯罪現場沒有提取到白帶子,被告人也說不清是什么樣的白帶子,以及白帶子的去向。
與此同時,被告人的父親從香港寄來了香港油塘街坊福利會診所的一張周劍雄患有精神障礙癥的證明;還附有一份1984年1月周劍雄在該診所兩次治療精神病的病歷。
內寫:“1984年1月,周劍雄兩次去看病。自訴不思進食,不能工作,有時胡言亂語;醫生檢查,神志尚清,基本上能對答發問,有個別答不對題;心律齊,血壓正常?!?/p>
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證明”,法院仍決定調查核實,搞個水落石出。
3月22日,被告人的姐姐還專程從香港趕來法院反映其弟患有精神病的情況。被告人在臺灣、菲律賓等地的親屬及旅港、旅菲同鄉會陸續拍來電報、發來信件,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如果被告人的法庭供述能夠成立,那么被告人是“自衛殺人”;如果被告人確有精神分裂癥,那么被告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這是關系罪與非罪、死罪與輕罪的兩個關鍵問題。
法律是神圣、嚴肅的,認定案情事實,不能留有任何疑點,尤其對可能處以極刑的案件,更應慎之又慎。此案要善斷,首先必須深入調查,認真核實證據,在此基礎上層層突破。張榮巖審判長帶領合議庭成員迅速投入了緊張的查證工作。
3月18日,他們就走訪了另一被害人葉某。葉某再次證實了被被告人奸淫的事實。另一證人也印證了葉某的陳述。
3月21日,他們走訪了被害人吳某的妹妹。她回憶了其姐被被告人奸淫前前后后的情景,證實了被告人多次登門誘騙其姐到他家中的情節。
3月26日,他們走訪了被告人的母親。其母證實被告人此次回廈的目的是要向其親戚陳某的女兒求婚。
一個又一個與案件有著密切關系的證據得到了印證。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繪聲繪色地供認被被害人用白帶子勒住脖子,他掙扎下床,又被勒緊拖上床;被告人用牙咬被害人的右手腕,迫她松手。但經法醫尸體鑒定,被害人右手腕上并無齒嚙痕。
再次詰問他,既然被害人先用白帶子勒你,她已被你勒死,是不會把白帶子丟掉的;你把它藏在何處?為何現場只有你的領帶,而沒有白帶子?被告人語塞,原先編造的謊言不攻自破。
根據被告人歷次交代的:“我這次到廈門來,就是準備找死的;”“(吳某來時)兩次將她的褲子脫下,又被她穿上,不讓發生關系;”“我想起她說我與她發生關系的事,到處講得許多人都知道,說孩子是我的,所以我很氣,就勒死了她”這些供述分析,周是因懷恨、又逼奸未遂,憤恨交加,兩種犯意連在一起,兇殘地將吳×活活勒死是符合犯罪發展邏輯的;從而否定了“自衛殺人”的狡辯。
為了弄清被告人是否“犯有精神分裂癥”,張審判長再次審閱了卷宗,把有關的證據都擺出來,反復推敲。
從庭審情況看,被告人對答切題,能完整地敘述作案過程;對童年往事,也能回憶復述;在看守所里,曾向同監人打聽:“什么叫證據確鑿?如果我不說,會不會被判刑?”還揚言要請香港的律師辯護,這些都說明了被告人神志是清楚的。
那么,香港油塘街坊福利會診所證明從何而來?
周父送來的6份證明周劍雄童年時神志不清的證言是否真實?
為什么案發時被告人家屬并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反映被告人的精神病狀況,而是隔了半個多月,才像發現新大陸一樣陸續向公安機關反映,其中有何蹊蹺?
認真的調查工作再次鋪開,張榮巖審判長和他的同事們通過緊張的查證,發現從香港寄來的6份證言都是周父當年在廈門劇團里的同事,在周父的哀求下才寫的;有的是周父在證言中加寫上“周劍雄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字樣后,才讓他們簽名的。另是迂回調查周母,周母無意中也證實周劍雄在1984年1月間并無去醫院看病的情況。又審問周劍雄,在香港有無去醫院看?。克f“在香港只到醫院治過盲腸炎和牙痛,從未去治過精神病。”
調查組還特地調查了2月18日~24日周劍雄在廈期間的精神狀態。凡與他接觸過的人,都說周在探親、訪友、打牌、下棋中,活動正常,無精神異常現象。
最有說服力的是,偵查機關查獲了周家親屬發往香港的信件,內稱:“劍雄掐死一女人,被當局發現?,F母子雙雙被追回。劍雄十死無一生。用什么方法來救一命?如在香港出一份證明寄來?!?/p>
這一下就把上述這些偽證通通戳穿了。
5月4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周劍雄品質惡劣,在兩次回廈探親期間,曾奸污戲弄女性兩人,奸情敗露后,即萌報復惡念,竟誘騙被害人到其家中加以殺害,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歸案后認罪態度不好,民憤很大,依法判處被告人周劍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時,鑒于在全部偵查和審判期間,被告人之父周某某有意出具假證明,作偽證,建議公安機關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5名法醫會同市精神病防治醫院醫生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作出周劍雄“精神狀況正常,沒有精神病”的科學結論。
據此,省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將殺人犯周劍雄驗明正身,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自衛殺人”、“精神障礙癥”是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借口。本案著力弄清這兩個問題,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關鍵;也是制服犯罪分子、正確執行法律的前提。辦案人員干得很出色。
從這個案例中,人們應該得到什么啟示和教益呢?
當父母的對子女不但有撫養義務,而且有教育責任。周犯父母,對兒子從小不管教,一味溺愛遷就,聽其胡作非為;兒子身陷法網,老子舐犢情深,煞費心機地搞假證明,希圖挽救,不是太晚了嗎?這樣做,使自己也觸犯了刑律。奉勸一些做父母的,應當從本案吸取教訓,對子女的管教,應從小抓起,十分注意道德品質和守法教育;懂得嚴是愛,縱是害,切莫縱容溺愛,反害了嬌兒性命。
對女青年來說,要自尊、自愛、自重、自強。許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某些女青年愛虛榮、圖享受等不健康心理,而玷污了她們的身心。有的女青年失身受辱,甚至斷送了寶貴的生命。前車之鑒,豈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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