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陳律師,刑事申訴與再審領域資深律師)
一、趙作海案:一個農民與時代的司法傷痕
2025年3月23日,72歲的趙作海在河南商丘離世。這個曾因“亡者歸來”改寫中國法治史的農民,用11年冤獄與14年跌宕人生,為司法文明刻下一道深刻的時代注腳。
1997年,趙作海與同村趙振晌因糾紛發生沖突,后者負傷逃亡。1999年,村中井底發現一具無頭尸,趙作海被柘城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刑拘。在長達33天的刑訊逼供中,他被銬于摩托車后輪、遭木棍擊打、被剝奪睡眠,最終作出9次有罪供述。2002年,商丘中院以“證據鏈完整”判處死緩,其辯護律師的無罪呼聲湮沒于“命案必破”的行政慣性中。
2010年4月30日,失蹤13年的趙振晌因偏癱返鄉,趙作海案戲劇性逆轉。5月9日,河南高院宣告其無罪,商丘中院支付65萬元賠償金(含50萬羈押賠償、15萬“生活困難補助”)。這場“亡者歸來”的司法自救,卻暴露了更深層的制度困境:若無“死者復活”,趙作海是否永沉冤海?
二、國家賠償的里程碑與局限:從“生活補助”到精神撫慰
趙作海案恰逢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前夕。盡管新法尚未實施,商丘中院以“生活困難補助”名義支付15萬元,實質填補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空白。這一突破性實踐,推動2012年修正案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法定賠償范圍,成為中國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要轉折。
然而,65萬元賠償金背后,是制度性補償的失衡:
1. 賠償標準滯后性:2010年每日賠償金僅142.33元,11年冤獄僅獲50萬;若按2023年標準(436.89元/日),賠償額將達175萬元。
2. 追償機制空轉:6名辦案人員雖被追刑責,65萬元賠償金卻由財政全額承擔,納稅人成為最終買單者。
3. 后續救助缺位:趙作海出獄后陷入傳銷騙局、投資失利,暴露農村當事人權益保護的脆弱性。
三、冤案糾錯的“趙作海困境”:當“亡者歸來”成為偶然
趙作海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自我糾錯”的偶然性。縱觀中國司法史,佘祥林(11年)、呼格吉勒圖(18年)、聶樹斌(21年)等冤案的平反,多依賴真兇再現、DNA技術進步等偶發因素。但法治文明不應寄托于“偶然”,而需構建“必然”的糾錯機制。
1. 證據規則的革命:2010年《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趙作海案中“刑訊逼供所得供述”若適用新規,根本不會進入審判程序。
2. 程序正義的覺醒: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強化“疑罪從無”,張玉環案再審中,法院因證據鏈斷裂直接改判,無需依賴“亡者歸來”。
3. 監督體系的立體化:檢察機關“捕訴一體”、法院“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倒逼偵查權回歸程序正義。
四、蒙冤者的法治突圍:從個體抗爭到制度救濟
作為執業20年的刑事申訴律師,筆者親歷數百起冤案維權,總結出三條核心路徑:
(一)司法系統的內部糾錯
1. 再審申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交新證據(如趙作海案中的“被害人復活”)、程序違法線索(如刑訊逼供錄音)。
2. 檢察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91條,申請檢察院抗訴。趙作海案中,商丘市檢察院曾三次退回補充偵查,若堅持證據標準,冤案或可避免。
(二)社會力量的協同賦能
1. 媒體介入:呼格吉勒圖案因新華社記者湯計5年內參推動復查,聶樹斌案依托自媒體形成輿論壓力。
2. 專家論證:組織法學專家對證據瑕疵(如DNA鑒定缺失、刑訊筆錄矛盾)進行學術評議,形成專業意見書。
(三)技術正義的降維打擊
1. 區塊鏈存證:利用區塊鏈技術固定證人證言、物證流轉記錄,防止證據滅失。
2. 智能審訊監督:通過全程錄音錄像、生理指標監測等技術,杜絕“車輪戰審訊”等變相逼供。
五、陳律師寄語:在制度傷痕中澆筑法治豐碑
趙作海的墓碑無需鐫刻“冤案受害者”,但其人生軌跡已化作中國法治進程的刻度。從“亡者歸來”到“證據為王”,從“生活補助”到“精神撫慰”,司法文明正是在對個體悲劇的反思中迭代升級。
作為法律人,我們深知:每一起冤案的糾正,都是對制度漏洞的集體救贖;每一位蒙冤者的重生,都在為法治長城澆筑基石。唯有將“趙作海之殤”轉化為“制度革新之火”,方能真正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
陳律師建議維權步驟
1. 證據固化:立即收集訊問錄像、傷情照片、證人證言等原始證據。
2. 申訴啟動:向省級高院提交再審申請書,重點論證“主要證據系刑訊取得”或“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
3. 檢察聯動:同步向最高檢第十廳提交刑事申訴書,申請啟動特別抗訴程序。
4. 社會賦能:通過合規媒體披露案件疑點,爭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關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
《國家賠償法》第17條(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
(本文系陳律師結合趙作海案與中國刑事申訴實踐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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