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微信
5月17日,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獨家獲悉,廣東雷州市人民法院此前審結的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近日起正式生效,該案經一審判決后,被告無提起上訴。
據了解,該案件直接適用于最新出臺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具有較高的指導意義。
01 案情分析
張某與男友何某相戀后,兩人決定以結婚為目的繼續同居交往,其間,雙方家庭共同辦了婚宴酒席,但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由于兩人分別在佛山、廣州和湛江等多地工作,因此雙方無長期共同生活,為經營及維系雙方關系,張某決定自行出資,以雙方名義購置一套在佛山價值一百多萬的房產,首付款部分由張某轉賬給何某,或由張某取現給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給開發商,且網簽和按揭貸款均以兩人名義進行,但房屋未領取房產證。
但沒多久,張某發現何某出軌,雙方關系破裂,并因房子產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
張某以雙方名義購置一套價值一百多萬房產,圖為房產證 資料圖
張某認為:
房產系其個人出資購買,且是自己一個人在還貸款,分手原因又系因何某出軌,因此該房產應歸其單獨所有。
何某認為:
自己在雙方戀愛期間為兩人的共同生活有不少支出,且房產證上有兩人的名字,且他有支付房款首付的銀行流水,因此理應享有份額。
兩人協商未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
02 新規提供新的裁判標準:
從“一般共有”到“按出資比例分割”
2024年5月,女方張某以同居財產分割糾紛為案由,前往被告所在地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請立案。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一直希望以“雙方平分”進行處理,并以此多次勸說雙方調解,但張某明確房屋首付款及按揭還貸均由其支出,導致案件開庭后,遲遲未作判決。
據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宇平透露,在《民法典》實施前,此類案件的處理一般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將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即便該司法解釋隨《民法典》生效廢止,但因缺乏明確替代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仍延續“一般共有”的裁判原則。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四條給出明確規定,無配偶者同居析產糾紛中,“共同購置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并綜合共同生活狀況、貢獻度等因素來認定”。
最終法院審理查明,此案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認為該房屋系張某在與何某戀愛同居期間,以雙方名義購進,購買房屋的首付款、物業費及房貸等均由張某一人支付,何某未有證據證明其有出資。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張某所有,何某應當協助張某辦理相關更名手續。
此案系該院適用該司法解釋的首例同居析產案,對同類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
張某明確房屋首付款及按揭還貸均由其支出 資料圖
03 律師建議:
建議情侶購置大宗財產時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出資
不過律師也透露,盡管目前法院已判決,女方獲得房屋所有權,但目前來看,女方的處境依然復雜:由于此前雙方的網簽和按揭,均以兩人名義進行,而該情況是當時二人的決定,房管部門和銀行均無過錯;該房屋至今未取得房產證,現在倘若實行改名,涉案房屋的網簽能否撤銷或變更,房管部門是否存在“多了一次過戶”的情況;而銀行的按揭也存在“由二人按揭貸款變更為一人按揭貸款”的情況;本案的判決無法約束房管部門和銀行,因此這也讓房管部門及銀行感到十分“為難”,同時后續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若還產生其他費用的,張某及何某可能還會產生其他糾紛。
對此,案件代理律師提示,隨著社會的發展,情侶同居人群增加,法律問題頻發且復雜。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適用的空白,但仍舊建議情侶共同購置大宗財產時,要慎重作出決定,且盡可能簽訂書面的約定,并咨詢清楚律師,明確好權屬及出資,既可維系情感,亦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法院判決張某獲得房屋所有權,圖為法槌 資料圖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程依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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