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江濤)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養寵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3年4月,大學生小林與某房屋租賃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標準為每月5400元,合同明確約定“禁止養寵物(經甲方同意的除外)”,違約金為月租金的200%。
一年后,小林退租,房屋租賃公司收房時發現屋內存在貓毛、家具抓痕、電視損壞等問題,遂起訴要求小林支付違約金、維修費、租賃稅費等共計3.4萬元。小林辯稱,簽約前已獲房屋租賃公司工作人員口頭同意養貓,且部分損壞屬正常損耗,房屋租賃公司“提燈驗房”,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屬于惡意訛詐。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禁養寵物”條款內容明確,目的是保護租賃物,未顯著加重承租人責任;且條款內容具體明確,屬于房屋租賃市場常見條款,應為有效條款。小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租賃公司同意其養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擅自養寵物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于小林認為部分損壞屬于自然損耗,法院經審理認為,損失賠償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真皮沙發、餐椅、床具等因寵物抓撓造成的結構性損傷如大面積抓痕、皮質撕裂,并非正常使用所致;窗簾、床墊等因寵物毛發及污漬產生的清洗費用亦屬于實際損失,應予賠償。而針對壁紙翹邊、紗窗開關老化等房屋長期使用中的自然損耗,應由出租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結合物品購置憑證、折舊率及維修、清洗票據,支持房屋租賃公司主張的維修費、清洗費共計13000元。
另外,法院認定小林擅自養寵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應當以“填補損失”為核心,堅持“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相關規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適當調減。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1000元。
至于租賃公司主張的稅費,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稅費的法定納稅義務主體為出租人,租賃合同中“稅費由承租人承擔”系雙方對費用最終承擔主體的約定。經核查,小林支付的租金中已包含稅費,房屋租賃公司另行主張稅費屬于重復收費,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判決小林向房屋租賃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000元,小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彭沖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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