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監護能力 加強融合保護
——佟某訴伍某撫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佟某與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雙方離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撫養。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當等,伍小某自2024年開始與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對伍小某由誰直接撫養產生爭議,佟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撫養。經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過行政處罰。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經單獨征詢伍小某意見,其表示愿意跟隨母親佟某生活。后審理法院委托社工機構對佟某的監護能力進行評估,就撫養條件進行家事調查,并對伍小某開展社會觀護,得出佟某具備合格的監護能力的結論。最終判決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撫養。
考慮到佟某此前接受過行政處罰的事實,為確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審理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向佟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提交具體《撫養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撫養承諾書》。同時,根據伍小某面臨中考的實際情況,審理法院還幫助伍小某進行學業規劃。案結后,當事人向審理法院寄送感謝信。
典型意義
父母雙方均有過錯的撫養糾紛案件,對當事人監護能力的判斷系審判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本案創新監護能力評估、家庭教育指導和社會觀護相結合的保護路徑,采取多種舉措加強對直接撫養一方監護能力、撫養條件等情況的審查評估和衡量判斷,確保判決建立在充足的事實證據之上。同時強化家庭教育指導,注重加強融合保護,促推監護人提升監護意識和監護能力。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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