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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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當事人常常會基于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和實際訴求,向法院提出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然而,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種特殊情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同并非無效,而是有效的,并直接判決解除合同。
那么,原告訴請合同無效,法院能認定合同有效并判決解除合同嗎?
最高院在《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沈陽世茂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而法院在認定該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解除合同,系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剝奪了當事人就該問題辯論的權利,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最高院認為,
沈陽世茂公司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原審判決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
沈陽世茂公司雖然提交了《情況說明》,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訴訟請求的變更應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而沈陽世茂公司系在一審庭審結束后才提交《情況說明》;且《情況說明》亦無明確變更訴訟請求的內容,故應當認定案涉訴訟請求并未變更,原審判決判令合同解除,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剝奪了當事人就該問題辯論的權利。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訴請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合同有效并直接判決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屬適用法律錯誤。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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