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要將《標準》作為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發生。
民政部辦公廳
2025年4月30日
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準確科學判定、及時消除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救助管理機構安全》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規定的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救助管理機構未落實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三條 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安全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隱患;
(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
(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隱患;
(四)其他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救助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的;
(三)未落實相關安全責任的。
第五條 救助管理機構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機構選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或者設置在自然資源等部門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內的;
(二)經危險房屋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鑒定屬于C級、D級危房;
(三)經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檢查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判定建筑防火設計、消防、電氣、燃氣等設施設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四)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未配備安全檢查門或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公共區域及觀察室未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設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未按照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
(七)未對特種設備、電氣、燃氣、安保、消防、報警、應急救援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
(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合格手續;
(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六條 救助管理機構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
(一)未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未開展日常安全巡查檢查,或未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突出安全問題予以整改的;
(二)需要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使用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的;
(四)未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的;
(五)受助人員寢室、活動室的外窗未設置逃生窗導致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六)發現受助人員突發急病、精神異常或疑似傳染病的,未及時送醫療機構或聯系急救機構救治、診斷的;
(七)托養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
(八)其他可能嚴重危害機構內受助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違規情形。
第七條 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八條 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條 對于情況復雜,難以直接判定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各地民政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研究論證后綜合判定。
第十條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標準,結合實際細化本行政區域內救助管理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承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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