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廣東珠海報道
37歲的馬某強和其62歲的父親馬某,是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的一家五金制品廠的經營者。該廠生產的一款金屬螺母,可與玩具槍、水彈槍等槍身連接,再外接固定護木、“魚骨”等戰術部件,然而因規格特殊,該螺母被認定屬于AR-15的槍支散件,引發了一場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風波。
2022年,廣東珠海警方,在偵查國內外貿商涉嫌非法買賣、走私國外制式槍支配件的線索的過程中,發現馬某強與外貿商疑存在業務往來。當年6月24日,珠海警方將在山東的馬某強和在工廠的馬某分別刑事拘留。
2025年5月15日,廣東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馬某強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一案。
5月15日,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攝影:楊峰
檢方指控被告對生產槍支配件有明確認知
本案此次庭審活動持續兩天,記者在現場見到,審判長在庭審中主持控辯雙方對案件證據逐一進行了質證。馬某強的父親馬某、案件偵查人員以及兩家鑒定機構的鑒定人也出庭作證。
公訴機關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馬某強在明知該金屬制品廠沒有資質可以生產、銷售槍支散件的情況下,為了非法牟利,注冊網店,通過社交平臺,接受鄭某煥、劉某杰、葉某濤等人的訂單,定制用于國外AR15系列制式槍支的配件槍管螺母。馬某強接到訂單后調試機床設備,安排該金屬制品廠員工生產上述槍管螺母,并進行出售。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劉某杰、葉某濤等多名因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的外貿商與馬某強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公訴人指出,聊天中外貿商與馬某強,經常以“真鐵”等代詞,討論哪些配件會被用于真槍,聊天中多次出現了涉槍配件圖樣,馬某強曾和客戶表示,為應對檢查,一些配件要從工廠轉移出去,一些配件則留下。公訴人認為,馬某強在主觀上能夠清晰認識到,他生產的包括槍管螺母在內的五金件是制式槍支配件并出口至境外。
馬某強在庭審中承認,光學瞄準鏡是南通的特色產業,他在這里開工廠生產玩具槍的配件,對真槍配件有認識。但他表示,這些聊天記錄中討論和展示產品,沒有本案被扣押的螺母,他生產的螺母是為玩具槍生產的。辯方出示的聊天記錄顯示,馬某強也同多位玩具槍的經銷商有業務往來,和在案螺母類似的圖紙出現在與一位陳姓玩具商的聊天記錄中,該陳姓玩具商仍在正常營業。
此前,馬某強的父親馬某也因相同案由被刑事拘留,并在之后被移交審查起訴。
2023年10月18日,珠海區金灣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某有生產在案槍管螺母的行為,但在案證據認定其主觀上明知生產的槍管螺母系用于槍支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馬某不起訴。
關鍵物證被珠海警方鑒定為槍支散件
對馬某強的起訴書顯示,2022年6月24日,珠海警方在馬某強和馬某經營的金屬制品廠倉庫內,查獲屬于國外AR15 系列制式槍支配件“槍管螺母”金屬零件1977個,經鑒定,至少有1746個認定為槍支散件。
該批螺母,是本案的關鍵物證。鑒定螺母為槍支散件的珠海警方鑒定人員在出庭作證時介紹,他將本案抽樣所得的80個螺母和其他案件中的疑似AR-15槍支零件,一同使用廣東公安部門保存的AR-15樣槍進行了零件替換實驗,這批檢材的數量總共有1000多個,鑒定工作在同一天完成。
珠海警方鑒定人員表示,依據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標準,經過鑒定,本案在案螺母中至少有1764個螺母的專用性和功能性與AR-15的槍管螺母一致,應被認定為槍支散件。對于以上鑒定報告,公訴人認為其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
庭審現場,案件偵辦人員將本案扣押的多個螺母攜帶到庭。馬某強當庭使用他攜帶至法庭的一把玩具槍,進行了測試,螺母在玩具槍上順利安裝到位。辯護人表示,鑒定人采用的鑒定標準不是公開文件,被告人無從對其認定槍支散件有清晰的認知。
五金廠屬地公安未明確螺母不是槍支散件
辯方在庭上出示的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被告被控制的前一天,2022年6月23日,平潮派出所召集轄區光學儀器生產企業、五金加工小作坊經營者召開專門會議,將公安部《關于槍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14]110號)和省廳下發的AR-15槍支零部件圖譜及說明下發給各經營者,明確各經營者必須合法經營,不得生產、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槍支主要零部件。
其中,公治[2014]110號文件顯示,公安部對槍支主要零件、部件和槍支專用散件的概念都作出了界定。這一文件的附件中,有35個槍支部件,被認定為屬于槍支散件,槍管螺母不在其中。上述情況說明提及的AR-15槍支零部件圖譜及說明中則包含了72個零部件,對于零部件是否屬于槍支散件的標注分為“是”“否”和“不確定”三種標注,文件在“注意”一欄提示,這三種標注僅是根據圖紙中零件的結構和作用進行分析,實物能否確定還需要具體分析。槍管螺母是其中的第32號,標注為“不確定”。
對于上述文件,馬某強表示,公治[2014]110號文件他在案發前就已了解,AR-15的槍支零部件圖譜則在案發取保候審期間才看到。他對比圖譜后認為,自己生產的螺母和AR15類步槍的槍管螺母在大小、形狀上有很大差別。參照文件,他無法認知到AR-15的槍管螺母就是非法的槍支散件。
辯方提供的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螺母的圖片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書顯示,送檢的螺母是國外某些槍支的槍身與散熱套筒之間起連接和固定作用的輔助配件,不是槍的主要零部件。
公訴人對于上述兩組證據取證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公訴人認為,馬某強作為生產廠家,在已經能意識到部分客戶是真槍的交易者,也能夠認識到這個螺母可能使用于真槍的情況下,仍然放任不管,并積極實施了大量制造買賣行為。
系列案件已有多人獲刑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馬某強被訴并非孤例。針對非法生產、買賣AR-15槍支散件的犯罪線索,2022年6月,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動警力600人在全國八省開展集中統一收網行動,繳獲槍支零配件一大批,刑拘100余人。其中的多起案件已獲法院審理,依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多名被告分別被判處三年、五年、十五年等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5月16日下午,經過兩天的開庭,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表示,綜合全案證據,馬某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馬某強有非法制造買賣槍管螺母的行為,其主觀上也知道槍管螺母被用于真實槍支,本案扣查的螺母也被鑒定為槍支散件,馬某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
公訴人稱,馬某強被扣查的螺母中被鑒定為槍支散件的有1764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槍支 彈藥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馬某強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的數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訴人建議法庭結合被告人馬某強的認罪態度,判處十年三個月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某強及其辯護人則認為,馬某強生產的螺母是用于玩具槍螺母,本案的立案、偵查、取證、鑒定等流程中存在瑕疵,不足以支撐定罪,應判處馬某強無罪。審判長表示,庭審中控辯雙方的觀點爭議很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案件休庭,不排除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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