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味走私案件中貨主身份下相關法律問題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團隊接到了多起涉及到海味走私案貨主的委托及咨詢,期間提到了多個不同的問題,我們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一一總結,并結合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進行解答。海味走私案件的貨主一般是境內的經銷商或是具體開店的銷售方,在個案中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時針對不同的經營、銷售當時,又有相對獨立的辯護空間。筆者認為對于貨主身份的走私案件,可以重點關注罪名認定、貨物構成、所涉及的環節、貨物原產地四個方面,從中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理由。
在以往曾經辦理的廣州某知名海味街道貨主走私案中,筆者通過針對參與程度、時間進行偷逃稅款的扣減辯護,在成功將稅款降低至十分之一的同時,為當事人認定從犯情節,從而最終將可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降檔,當事人亦獲得輕判。現就海味走私案件的相關辯護問題進行介紹。
一、罪名認定
海味走私案件實際上不僅可以構成常見的走私普通貨物罪,還可能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是洗錢罪等。上述罪名的認定主要根據貨物性質以及行為情況進行確認,不排除存在數罪并罰的可能。
在走私犯罪的范疇上進行分析,需根據貨物性質確認可能的罪名。2021年12月14日,針對特殊時期下較為多發的海上走私案件,相關部門頒布了《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條規定,對于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貨物,應認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若貨主所進口的海味未獲得檢驗檢疫文件或來自于疫區,此時并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而會認定為禁止進出口貨物。
實踐中可能存在較為復雜的情況,即涉案貨物中同時具有普通以及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此時的處理可參照《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合貨物性質考慮具體罪名,同時分析是否存在數罪的可能。
若跳出走私犯罪的范疇進行分析,結合當事人在交易海味過程中的環節及行為,可能構成其他兩罪。如對于未參與到走私但購買的貨物是經過一手交易的海味,此時行為人若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被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對于實際未以任何形式經手貨物,僅涉及到資金流轉問題,則可能被認為屬洗錢罪。
筆者認為在為海味走私案的貨主辯護時,對于構成犯罪的情況,應盡可能保障以一罪追究的情況下,將所有貨物的定性統一,盡可能在罪名認定上便打下較輕的基礎。
二、貨物構成
在了解罪名情況后,便可以在基于普通貨物的情況下,切入到后續的分析。海味銷售貨主的貨物來源較為復雜,根據辦理案件的經驗,可分為如下四類型:一是直接來源于境外的貨物,由貨主在境外采購后再通關入境;二是雖來源于境外但在境內進行交易的貨物,與第一類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貨主對貨物性質的知悉程度不同;三是最初來源于境外但在境內已經經過多手交易,部分為貨主之間的串貨,部分也是寄售、代售等;四是純粹的國內貨物。
上述四類型貨物與走私犯罪的距離呈由近到遠的特征。第一類因為直接參與到走私行為,故應以刑法153條的走私普通貨物進行認定;第二類屬于明知為走私貨物依然購買的情況,根據個案情形以153或者155條走私普通貨物認定;第三類猶豫經過多手交易,此時已脫離走私犯罪的范疇,而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四類則不構成犯罪。
在具體的辯護過程中,筆者會優先考慮貨物性質,隨后結合當事人對貨物的主觀方面認識,從而尋找全部排除或是部分扣減的空間。
三、所涉及的環節
根據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的規定,貨主一般僅參與到境內銷售環節,對于另外的采購、境外內的通關以及境內的運輸等均不涉及。實踐中針對構成犯罪的貨主,筆者會基于參與環節情況,考慮其涉案深度,從而提出應予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
對于被認定為從犯的貨主,一般具備如下特征:首先,對于貨源情況知悉程度較淺,對于貨物來源國并不知情;其次,不參與到通關環節,并不了解貨物如何入境;最后,系為了節省成本才進行走私。上述三項情況結合下,可得出貨主未進行組織、策劃走私,不涉及到通關核心行為且主觀惡性較小,所起作用不大的客觀事實。
當然貨主并非絕對屬于從犯,實踐中亦有不少貨主最終被認定為主犯處以較重刑期的情況,主要因為具有如下行為:一方面,貨主所起的作用對走私行為的提起具有較為明顯的作用,如組織、策劃走私渠道,主動尋找非法通關的人員進行合作等;另一方面,則是對于已經歸案的走私人而言,該貨主為其主要的客戶,絕大部分走私數額均與其有關,此時可能共同承擔責任,最終同事被認定屬主犯。
四、貨物原產地問題
在貨主走私案件的辯護中,貨物原產地問題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認定問題。
一是罪名罪責認定,如前所述若貨物來源于疫區,也可能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因此查明原產地情況,對于罪名定性有較大幫助。同時對原產地的知悉程度亦反應各個行為人的罪責大小,貨主可從此情況入手,考慮自身責任大小。
二是關稅稅率適用情況,以魚翅這一貨物為例,根據《亞太貿易協定》(亞太AP)的相關內容,若原產地為協定的成員國,關稅稅率應適用稅則號列03057100中的特惠稅率,即0關稅。關稅為0的情況將大幅度降低涉案的偷逃稅款,對案件從輕認定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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