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兩用物項走私案部門負責人的辯護要點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涉及兩用物項的走私案件頻發,涉案人員包括生產工廠、國內貨主、中介人員、報關公司等各個環節,其中部分為個人犯罪,而部分因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相關業務,因而被定為單位犯罪。在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咨詢的過程中,筆者發現不少涉案人員雖暫時被以個人犯罪進行追訴,但實際上行為具有一定的單位參與性質,不排除將來可能會被認為屬單位犯罪,一定程度降低罪責。
對于涉案的部分負責人而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托于單位犯罪的特性,從而為自身爭取相關從輕、減輕情節,畢竟對于涉兩用物項走私案的部門負責人雖然需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并非主要的罪責。現筆者結合近期辦理的兩用物項案件,基于單位犯罪以及罪輕辯護的角度出發,分析部門負責人的辯護要點。
一、兩用物項案件容易被忽略的自首問題
在經歷多次咨詢溝通后,筆者發現基于兩用物項案件偵查過程中的特性,當事人可能會忽略自身具有自首的情節。由于涉案的貨物往往自工廠或是報關代理公司開始進行核查,隨后根據交易鏈條一步步還原,因此除最初被抓獲的嫌疑人外,其他人員均具有自動投案的可能。
如筆者所溝通的一起涉焦炭的出口案件,報關公司先行被查獲,隨后告知涉案的貿易公司交付資料、說明情況,貿易公司出口部門負責人前往后便被刑事拘留。由于該負責人系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前往辦案部門說明情況,因此應屬于自動投案,后續可結合其交代情況的如實程度,考慮如實供述的認定,二者結合下便屬自首。實際上該情節亦是后續爭取不予逮捕先行取保的關鍵。
此外部分兩用物項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缺乏自動投案情節依然具有認定自首的可能。如某起涉醫療器械的兩用物項案件,當事人作為出口貨主單位的部門負責人被拘留,后該單位的實控人前往辦案部門了解情況,表示愿意配合調查,雖亦被認定屬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自動投案的情形,暫時被取保候審。在本案中先行被拘留的部門負責人雖然未曾主動投案,但若后續歸案的實控人其最終被認定自首,則意味著本案屬單位自首,此時先歸案、無自動投案情形的單位員工,亦會被認定自首。
以上是筆者近期所遇到的兩用物項案件中較為特殊的自首情節認定問題,相關法律觀點及司法解釋意見實際上亦能用于其他類型的走私案件。
二、兩用物項案件主從犯認定的兩個維度
如前所述兩用物項案件所參與的環節人員較多,涉及的罪責大小各不相同,同時由于涉及的物項出口過程中所采取的隱瞞方式不同,故一個鏈條下不同人員罪責認定會存在差異。對于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大小認定,筆者認為可以從橫向、縱向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爭取不同的從輕、減輕認定。
首先,關于橫向角度即從走私鏈條的環節進行分析。在走私案件中處理通關環節的人員其責任較其他部分更重,換言之若參與到偽報或不報的具體行為中,在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被認為屬主犯。兩用物項下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行為,一般為夾藏貨物或是許可證與貨物無法對應,需還原該行為的實行方,從而準確區分責任。對于作為出口方的單位部門負責人而言,一般不會處理報關申報業務,因此具備在橫向認定為從犯的空間。
其次,關于縱向的角度即基于自身環節進行責任劃分認定。如承擔報關業務的單位,應結合實際報關決策流程,考慮單位內部責任大小問題;再如作為出口方的單位,不同層級人員則可還原涉案貨物銷售、報關、運輸等情況,并結合單位在其中產生的促進作用,提出有利于自身的辯護觀點。縱向的角度中實際上蘊含了責任人員認定的法律問題,即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問題,實踐中若行為人能夠同時獲得從犯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即便涉案數量、數額特別巨大,依然具有緩刑的可能。
三、兩用物項案件可能的立功空間
自首及從犯的認定較為依托于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其認定主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認,相對而言立功的爭取更為彈性,當事人可以基于不同的角度從案件本身或跳出案件外,考慮立功的可能性。
一般情況下,常見的立功主要指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通過提供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另外一項行為的線索,讓自身獲得立功情節,這是跳出案件尋找立功的空間。然而對于部分當事人而言,其由于不清楚行業或是其他人員的情況、信息,故無法進行檢舉,此時可考慮從案件本身出發進行立功。
在兩用物項走私案偵查之初,辦案部門所掌握的線索可能有限,對于合作伙伴情況、上下游人員的信息等并不能夠清楚地掌握,此時對當事人而言,交代上述情況實際上屬于自身的義務,并不能達成立功。然而若相關信息或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則可能被認為對案件偵破提供了顯著的幫助,從而獲得立功認定。
如筆者曾經辦理的某起走私醫療器械出口案件,當事人實際上與數個通關渠道合作,但辦案部門僅掌握一個,其交代原有線索中并未出現的其他渠道,最終被認定屬立功;再如對于尚未歸案但辦案部門已經掌握線索的同案犯,若當事人成功對其進行規勸歸案,此時亦屬于立功的情況。筆者認為考慮到走私禁止進出口貨物案件中涉案單位的架構、層級較多的特征,若部門負責人能夠協助辦案單位將相關人員勸說歸案,該行為對節省辦案成本具有顯著的幫助,不排除可認定具有立功的情節。
自首、從犯、立功在刑事法律上均屬于從輕、減輕情節,一般情況下會對行為人作減輕處罰的處理,換言之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案件中,三項情節若有其一,便具有處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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