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兩男子為牟利,受人雇傭駕駛船舶到越南運輸走私牛肚等凍品,一審法院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蘇某、許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2萬元,依法追繳蘇某的違法所得6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蘇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通過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和教育,蘇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罪行,表示服判并主動撤回上訴。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間,曹某(另案處理)等人商議經(jīng)海上運輸從越南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急凍牛肚等凍品到中國境內(nèi)銷售。蘇某、許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接受曹某等人雇傭,駕駛船舶運貨往返于越南和中國港口;后由曹某指使符某(另案處理)組織人員和車輛到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屯昌縣等地,為走私凍品提供陸上運輸、裝卸以及更換包裝等事宜。蘇某前4次從越南運輸走私凍品共計90噸,非法獲利約6萬元。
2024年3月12日21時,蘇某、許某等人輪流駕駛船舶從新英灣某碼頭出發(fā)前往越南運輸走私凍品,裝好凍品后返回中國海域,并于3月14日22時許在洋浦某碼頭靠岸。卸貨過程中,蘇某、許某等人被辦案民警當場抓獲,貨物被查獲。經(jīng)稱重和鑒定,本次查獲的凍牛肚等凍品共計27.838噸,價值114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蘇某、許某等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來自境外疫區(qū)國家限制進口牛產(chǎn)品,經(jīng)鑒定價值114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蘇某、許某受他人指使,駕駛船只往返境外運輸貨物,起幫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蘇某、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蘇某上訴后,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蘇某、許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蘇某申請撤回上訴,經(jīng)審查,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海南二中院遂裁定準許蘇某撤回上訴。
法官提醒:走私凍品來源不明,可能攜帶禽流感、口蹄疫等病原體,運輸保存條件惡劣更易滋生細菌,且未經(jīng)檢驗檢疫,導致疫病傳播風險加大,嚴重威脅公共衛(wèi)生安全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應提高警惕、仔細甄別,謹防購買走私凍肉;同時提醒運輸從業(yè)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切勿因貪圖高額報酬而充當走私的幫兇。
來源:海南二中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戴玉春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jiān)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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