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表錯接起紛爭
這筆電費該誰擔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武鳴區某小區,戶主寧某將303號房屋出租給王某居住,鄰居蘇某居住在該小區302號房。2024年5月,他們發現用電異常并向供電所反饋。經供電所檢查,發現302號房與303號房電表接錯線。雙方就錯繳電費差額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303號房戶主寧某遂訴至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
原告寧某訴稱,因電表接錯線,兩家互相交錯電費。經供電所核算,被告蘇某應返還9936.89元電費差額。其多次向蘇某提出協商處理,但蘇某一直拒絕返還。寧某認為,蘇某沒有占有該款項的合法依據,造成了自己的經濟損失,該行為屬于不當得利。
被告蘇某辯稱,涉案電表并非自己安裝的,所交電費是根據電表編號、住戶姓名來收費的。若存在錯收電費的問題,應該是由電業公司按實際計算來收費,誤差部分也應由電業公司按實際情況催繳或者退費,其與寧某之間不存在電費糾紛或不當得利的問題。
法院:被告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寧某為被告蘇某多繳納了本應由蘇某承擔的電費9936.89元,該事實有供電所出具的《錯繳電費情況說明》、雙方電費繳費記錄、電費繳費銀行流水等予以證明,案件事實清楚,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雙方錯誤互繳電費,導致寧某一方利益受損,蘇某一方少繳納了電費,構成不當得利。故寧某要求蘇某返還該不當得利款項,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其間,原告寧某確認被告蘇某幫其繳納了2024年5月至7月的電費,共計318.56元。被告幫繳納的電費在本案中應予相應扣減,故被告欠付原告的不當得利款為9618.33元。
2024年5月底,供電所出具了錯繳電費的情況說明,蘇某應在知曉具體錯繳電費金額之日起將不當得利款退還給原告,其拒不退款,給原告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故其應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蘇某向原告寧某返還不當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法官:拒退“意外之財”或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因接錯電表線,寧某與蘇某錯繳電費,存在差額。寧某為蘇某多繳納了本應由蘇某承擔的那部分電費,導致寧某利益受損,構成不當得利,寧某可以依法要求蘇某返還該部分款項。
生活中,不當得利的情況并不少見,不小心轉錯賬、充錯話費等都屬于不當得利的范疇。如果得利一方拒絕返還相應款項,利益受損方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遇上類似的“意外之財”,希望大家秉持誠信的美好品德,及時返還不屬于自己的“意外之財”,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CCTV今日說法、武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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