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參考借鑒。今天刊發的這一案例來自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滄州中院)發布的《聶某峰、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河間市供電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發布日期為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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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火災
二審判決書載明了河間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間法院)認定的事實:聶某在本村經營一面食店,從事火燒皮加工。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河間市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河間供電公司)為聶某提供電力。2019年12月17日雙方簽訂低壓供用電合同,約定最大用電容量為8kva/kw,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是電表的出線處。
2023年3月31日,聶某家發生火災。消防救援部門到達現場后實施救援過程中,要求先斷電。因未及時切斷電源,消防員無法用水槍撲救,導致火災蔓延。后包村電工來到現場切斷電源后,消防員進行滅火工作,將火撲滅。
河間市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河消火認字〔2023〕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記載:2023年3月31日19時03分,河間市消防救援大隊接到報警稱:位于河間市××鎮××村××民房發生火災。火災造成河間市詩經村鎮聶某民房一層廚房、客廳、二層彩鋼板房及屋內部分物品燒毀,過火面積約16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經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18時45分許;起火部位為聶某家民房廚房內;起火點為廚房內北側墻壁上方;起火原因為聶某家民房廚房內北側墻壁上方抽油煙機內部銅導線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燃排煙管及屋外泡沫紙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災。
經河間法院委托,某某集團河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質量鑒定意見書,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因失火造成原告家房屋及室內財產(家具、裝修、廚房器具等)損失為207303元,聶某支出鑒定及評估費29400元。
聶某家院內有漏電保護器。河間供電公司為聶某安裝的電表箱在他家院外墻上,電表箱中原有兩個空氣開關(空開),電表上下各有一個,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電表以上的空開屬于河間供電公司產權;電表以下的空開屬于聶某產權。
2023年3月31日火災發生之時,電表箱中沒有這兩個空開。火災發生后,2023年4月10日,雙方簽訂臨時供用電合同,河間供電公司新為聶某安裝的電表箱中電表上下各有一個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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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
河間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聶某家廚房抽油煙機內部銅導線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燃排煙管及屋外泡沫紙箱等可燃物蔓延成災,故對起火原因系由他的家電設備引起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聶某戶外的電表箱中原有兩個空開,涉案火災發生之時,沒有這兩個空開。聶某主張是河間供電公司卸掉的,河間供電公司主張是聶某卸掉的。
開庭時,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兩個空開是誰拆掉的,拆掉空開與本案火災事故有什么關系;二是對于本案火災事故,聶某是否有過錯,河間供電公司是否有過錯,以及如何劃分過錯責任。
河間供電公司主張電表箱中兩個空開是聶某拆掉的,聶某提供的兩段錄音證據可以證實河間供電公司認可己方拆掉了空開,拆后未及時恢復。再結合火災現場視頻,視頻顯示電工來了之后,先是用工具拆開電表箱外殼,然后拆開幾個電線接頭,才實現了斷電。綜上,應認定電表箱中原有的兩個空開是河間供電公司拆掉的,拆后未進行恢復。
原、被告是供用電合同關系。《民法典》第651條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655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
根據現行國家電力行業標準的規定,農村低壓電網分級裝設剩余電流保護器是減少或防止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農村電網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運行規程》第6.2.1條規定,中級保護應安裝在分支線出口端或進戶線前端。第6.3.1條規定,用戶必須安裝戶保,戶保一般安裝在用戶進線上。
河間供電公司作為具備專業用電安全知識的企業,負有對其所有的供電線路電力設施的檢測、檢修、管理、排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供電的義務。他們對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中級保護)負有安裝、維護、管理義務,其在聶某使用的電表箱內未安裝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中級保護、空開),且河間供電公司將聶某產權的末級保護(空開)拆掉未恢復是長期的,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當時在消防隊到來之前,群眾已經自發救火。在聶某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意識到要切斷電源之時,如果電表箱中有這兩個空開,即便只有一個,就可以立即實現手動斷電,給救火爭取時間和條件。綜上,應認定對于涉案火災損失的擴大,河間供電公司有過錯。
本案各方當事人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后果分別有過錯,屬混合過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河間法院酌定河間供電公司承擔因失火造成聶某房屋及室內財產(家具、裝修、廚房器具等)損失207303元及鑒定評估費支出29400元的50%賠償責任為宜,此賠償責任劃分已充分考慮到了聶某還可能存在面食店停業損失、租房居住支出、以及燒毀衣物等物品的損失。聶某的其余損失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第120條、第176條、第1165條、第1173條、第1184條的規定,河間法院作出初審判決:
一、河間供電公司賠償聶某因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118351.50元。
二、駁回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3528元,由聶某負擔2194元,由河間供電公司負擔1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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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一詞
河間法院的“(2023)冀0984民初48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符,均向滄州中院提出上訴,均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聶某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河間供電公司賠償自己因火災造成的損失383729.5元。聶某提出三點理由:一是河間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進而導致判決事項錯誤。河間法院酌定河間供電公司承擔聶某因失火造成的房屋及室內財產(家具、裝修、廚房用具等)損失207303元及鑒定評估費29400元的50%賠償責任是錯誤的,河間供電公司依法應承擔聶某因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聶某峰家中抽油煙機短路起火,因電表箱中沒有空開,不能及時斷電,抽油煙機持續短路造成滅火器滅火之后仍復燃且火勢無法控制,消防員到達現場后因無法及時手動斷電不能用水槍滅火,進而造成聶某峰巨大財產損失,歸根結底是因河間供電公司作為具備專業用電安全知識的企業,對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負有安裝、維護、管理義務,其在聶某使用的電表箱內未安裝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中級保護、空開),且無故將聶某產權的末級保護(空開)拆掉長期未恢復,對于聶某家中火災損失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如果當時電表箱中有空開,即便只有一個,就可以立即進行斷電,不會發生火災。即使發生火災,也能立即手動斷電,給救火爭取寶貴的時間,防止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聶某對于此次火災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對于聶某因失火造成房屋及室內財產等損失,河間供電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是河間供電公司應當賠償聶某因火災造成的衣物、被褥、床上用品、鞋、手機等物品損毀的損失98565元。因火災蔓延擴大致使聶某一家四口的大量衣物、被褥、床上用品及手機損毀,價值98565元,有現場圖片、購物微信支付憑證等予以證實,該物品在火災發生前確實存在,因火災而滅失。河間法院僅認定訴前鑒定時由鑒定機構認定的部分損失數額,對于聶某明顯不公,在訴訟過程中,聶某提交了書面申請對該部分生活用品進行價格評估鑒定,河間法院未啟動鑒定程序,未對該部分財產損失進行認定是錯誤的。三、河間供電公司應當賠償聶某租房損失15000元、停業損失33461.5元。聶某因火災導致無家可歸,無奈全家在外租房居住,共支出租房費用15000元,聶某經營的面食店也無法正常營業,造成停業損失,聶某僅按上年度批發零售業工資標準主張6個月計33461.5元合情合理,對于該部分損失河間供電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河間供電公司請求依法改判己方不需賠償聶某任何款項、不需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分別有過錯,是混合過錯,酌定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錯誤的。一、本案是因聶某家的抽油煙機故障導致的起火,故本案是抽油煙機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火災,抽油煙機廠家或者賣家以及使用抽油煙機不當的聶某應承擔火災中的全部損失。《農村電網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運行規程》(DL\T736-2010)第6.3條規定:農戶必須安裝戶保(家保);戶保一般安裝在用戶進線上。6.3.1條規定:戶保和末級保護屬于用戶資產,應由用戶出資安裝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本案中,河間供電公司所屬的電力設施僅限于電表以上,電表以下的一切設施,包括通往農戶的線纜、抽油煙機、烤箱、戶保和末級保護都應由聶某自行安裝和維護等,河間供電公司無法定安裝義務。因抽油煙機質量問題,安裝使用不當,或者維修管理不符合規程要求造成火災事故的,設備產權所有者應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本案火災的產生和火災無法及時控制首先是抽油煙機產品質量問題或者操作不當造成的,其次是由戶保和末級保護聶某未安裝導致的(與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幾乎沒有關聯),故火災損失應由聶某自行承擔。二、本案不是高度危險侵權案件而應適用一般侵權責任。聶某家的抽油煙機、烤箱、線纜、戶保和末級保護都應由聶某自行維護,河間供電公司沒有管理職責和安全維護義務,不能成為事故損失的承擔者。《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工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該規則第47條規定: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本案供電企業與用戶的產權分界點為電表處,電表以下至用戶庭院內所有的電線電力設施,(抽油煙機)產權歸屬于用戶所有。產權屬于誰就由誰承擔設施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上述事實情況,河間法院在庭審時已經查清,但依舊違背事實和法律,錯誤地認為河間供電公司存在50%過錯,明顯偏袒一方,顯失了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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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庭審時,雙方分別進行了答辯。
二審期間,聶某提交了以下證據:1、聶家失火前的家中物品照片26張,證明聶某家床上用品、衣物、被褥、手機等相關物品,該照片與一審提交的失火后的照片能夠相互印證,證明確實存在大火中的損失,一審未啟動鑒定程序,對該部分損失未進行認定,違反法定程序。2、聶某租房損失,支出租金15000元的收條一份,與一審提交的租房合同相印證,證明聶某因家中失火在外租房所產生的損失。3、聶某在失火后向河間供電公司申請的三項電電表中的情況均有空開。
河間供電公司質證時指出:證據1、2均不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的相關證據,他們對該兩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證據3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經公開開庭審理,滄州中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滄州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10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河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全面、客觀地進行了審核。
針對聶某、河間供電公司上訴請求中爭議的事實,河間法院已依照法律規定公開了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河間法院的判斷符合法律規定,滄州中院予以支持。
聶某、河間供電公司對河間市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火災救援過程中,聶某未及時手動斷開自己院內漏電保護器的手動開關,對火災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河間供電公司在聶某使用的電表箱內未安裝二級剩余電流保護器,將聶某產權的末級保護(空開)拆掉未恢復,對火災造成的損失亦存在過錯。
經河間法院委托作出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書,以及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能認定因失火造成聶某家房屋及室內財產損失為207303元的事實,河間法院在考慮聶某面食店停業損失、租房居住支出、燒毀衣物等物品損失情況下,酌定河間供電公司對聶某損失207303元及鑒定評估費支出29400元承擔5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聶某、河間供電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二審案件受理費7947.67元,由上訴人聶某負擔5280.67元,河間供電公司負擔2667元。
來源:滄海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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