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荒、燒雜草、丟煙頭
這些看起來很小的事
卻極易留下火災隱患
近日
張某因在地中違規焚燒枯草引發山火
被昆明市東川區公安局
烏龍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當天上午
張某在地里干農活時
看到地里雜草太多
為方便耕種
其在明知正處于森林防火期間
仍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焚燒地內枯草
因火勢太大無法控制
蔓延至附近山林引發了山火
過火面積約1.96畝
接報警后
烏龍派出所立即聯動
鄉鎮(村組)干部、鎮消防隊
迅速趕赴現場,合力撲滅火情
所幸火情被及時撲滅
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調查
張某的行為已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來源 昆明警方發布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貓恩泊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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