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發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數人最在乎的就是人員的傷情以及賠償的情況。
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中傷者自身患有疾病,是否影響侵權人擔責?
姚習洪律師解答:
受害人自身疾病,不能成為減輕侵權責任的理由。
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所持的一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具體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被侵權人自身患有疾病或者因為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被侵權人的過錯,也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因此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責任。
姚習洪律師補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姚習洪律師
男,法學本科,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任第七屆湖北省律協農村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第八屆湖北省律協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第八屆湖北律協律師代表;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人民監督員;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同行評估律師;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仙桃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湖北省愛心助學志愿者協會仙桃工作站站長。
擔任多家企業、個人的法律顧問,系多家法律網站的特邀律師、推薦律師。秉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愿意以法律的智慧幫助人,用專業的知識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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