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做生意虧損,妻子的保險會被用來抵債嗎?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通過案例帶您了解。
案例介紹
王女士的丈夫婚后做生意虧損,欠下許多債務。而王女士婚后購買有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王女士自己。在此情形下,這份保險是否會被用來抵債成為王女士十分關切的問題。
案例分析
這份人壽保險是否會被用來抵債,需依據法律規定對多個關鍵要素進行綜合判定,主要包括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這份保險在財產性質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等。具體可從以下層面展開分析:
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一方事后追認,或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
例如:丈夫借款用于家庭日常開銷,即便王女士未簽字,也屬夫妻共同債務;但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的借款,通常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案涉債務為丈夫個人債務
(1)保險由妻子個人財產購買,不會被用于抵債。
若王女士用婚前積蓄、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歸個人的財產等購買人壽保險,因個人財產與個人債務相互獨立,保險不會被用于抵債。
(2)保險系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存在抵債風險。
若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人壽保險,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份額屬于丈夫,在債務清償時,這部分可能與債權人協商還債,協商不成則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3.如果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1)保險由妻子個人財產購買,存在抵債風險。
即便王女士是用個人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但由于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夫妻共同債務需以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雙方各自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的原則,在償債時,這份保險也存在被用于償債的風險。
(2)保險由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也存在抵債風險。
若購買人壽保險的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無論是從保險資金來源角度,還是從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責任角度,這份保險都有可能被納入到債務清償的財產范疇。
案例解答
綜上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債務屬性與保險財產性質的不同組合,決定了保險是否會被用于抵債。若為丈夫個人債務,王女士用個人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不會被用來抵債;而王女士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可能會被用于還債。若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是王女士用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基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均存在被用于償債的風險。
延伸學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內容來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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