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翁小平律師、王曉莉律師(以下簡稱“我團隊”或“律師團隊”)代理了一起某集團公司股東涉嫌職務侵占案。在當事人被拘留第34日,家屬選擇重新委托翁小平律師、王曉莉律師進行辯護。經過律師團隊爭分奪秒的努力,當事人在被刑拘第37天的當晚十點多鐘重獲自由。
本案涉及的核心疑難點有三:
其一,該集團在全國各地乃至澳洲都開辦了多家公司,民事方面訴累繁多,股權結構管理混亂,人員內外糾紛復雜,如何厘清民事爭議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其二,當事人作為集團股東,如何辨析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所謂職務侵占行為涉及的職務身份?
其三,涉案公司作為保健品行業的領先企業,如何從保護民營經濟方面實現包括地方經濟、公司企業、不同股東之間各方利益的最大平衡?
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34日接受委托,意味著從公安機關報捕到檢察機關批捕的“黃金37天救援期”只剩三日,我團隊爭分奪秒會見當事人、梳理案情、檢索案例、撰寫文書、與辦案人員溝通,與時間賽跑成為最大挑戰;家屬居住地與當事人分別在京外的南北兩地,“一天一省”的出差同時也是對律師體力的巨大考驗。
律師團隊綜合研判認為,本案系由集團股東之間的民事爭議衍生而來的案件,本質上就是民事糾紛,集團股東之間同時有多起股東知情權、決議無效案件正在辦理,由股東內部爭議衍生的案件,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當事人在事發前后,已經不再負責具體生產管理業務,沒有可利用的職務便利,當事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偵查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針對上述觀點,我團隊也引用了《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進行說理。最終在極其有限的時間內完成了大量辯護工作,特別是與承辦檢察官一道加班溝通到晚上十點多,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批捕決定。
相關依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七條,檢察機關辦案應當注意: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對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不清的,要慎重妥善處理,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意見,堅決防止把一般違法違紀、工作失誤甚至改革創新視為犯罪,做到依法懲治犯罪者、支持創業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誤者,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第十一條,檢察機關要“著重糾正涉及民營企業案件不應當立而立和應立不立等突出問題。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等各類違法行為,重點監督糾正以非法立案為利害關系人追款討債,干預法院正在審理或者已經裁判的經濟糾紛,將合同糾紛立為詐騙、民事侵權立為職務侵占、行業拆借立為挪用資金、買賣糾紛立為強迫交易、正常經營行為立為非法經營等問題。”
3
刑事審判參考第235號于慶偉職務侵占案: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主體有職務上的便利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不能僅就工作身份判斷,而應當對職務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4
刑事審判參考第1610號茍某被訴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應當綜合行為人是否向單位隱瞞等方面進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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