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早在被譴責甚至擔責之列;而把自己撞傷的傷者藏匿起來讓其死亡,更應在十惡不赦之列。
紅星新聞,5月18日,《“90后”男子駕車撞人后將傷者藏于廢棄廁所致死,犯故意殺人罪被判10年》。
邢某凌晨駕車途中撞人,將傷者拖至廢棄廁所藏匿,曾兩次返回察看皆未報110或叫120。最終傷者死亡。
后交警認定邢某擔全責;一審邢某被以犯故意殺人罪判10年;邢某不服;二審維持原判;網友齊呼太輕。
筆者細讀新聞,發現有這樣一個情節或是輕判的因素,即肇事者賠償了受害者家屬75萬元,獲得了諒解。
這樣的諒解,是否會讓藐視他人生命的“有錢人”行為放肆、駕車撞傷他人后如法炮制再賠錢爭取諒解?
當然也不能簡單責怪受害者家屬隨意諒解“故意殺人”的肇事者;不能簡單責怪為了錢而損害公平正義。
不難設想,死者或是家庭頂梁柱;頂梁柱沒了,家庭人員還要繼續生活下去,這是更加現實的困境。
然而,邢某此前已發生過兩次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賠償了200多萬元,這樣的人難道不該終身禁駕?
一個人的生命只有1次,這是天賦的神圣權利。這能用75萬元買來嗎?有錢就能持有“故意殺人”免死牌?
駕車致人受傷而不救導致傷者死亡的人,還有繼續駕車、繼續“故意殺人”的權利?
在我看來,不管是法院判決附加,還是交通監管部門,都該考慮是否應當對邢某“終身禁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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