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消費者陸女士為兒子在某婚慶服務公司預訂了6月1日婚慶服務,并支付了15000元的定金。近日,由于婚禮需要改期,陸女士與商家聯系退款,遭到商家拒絕。陸女士向虹口區消保委尋求幫助。
區消保委收到投訴后立即介入調解。區消保委表示,陸女士支付的15000元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定金范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婚慶公司拒絕退款的依據即在于此。
但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同時規定了“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是存在根本違約行為,而本案通過變更婚期實現合同目的,屬于合同變更而非根本違約,這正是調解得以成功的關鍵法律基礎。
經調解,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協商將婚禮日期改為6月7日,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成功。
“定金”與“訂金”雖僅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法定擔保性質,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而“訂金”屬于日常交易習慣用語,法律上視為預付款,若合同未履行可主張返還,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需特別留意合同條款中定金的書面表述,若經營者采用“訂金”表述但實際約定定金條款,可能構成格式條款效力爭議。
經營者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采用顯著方式提示定金規則,同時注意定金金額不得超過法定比例。建議可采用分階段付款方式,將定金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圍,既保障自身權益也減少糾紛風險。
對消費者來說,支付款項前務必確認合同性質,對于重大消費可要求單獨簽訂定金合同,明確約定合同變更條款。若確需變更服務內容,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避免因單方變更被認定為違約。雙方均應強化證據意識,對服務標準、履行期限等關鍵條款進行書面確認,婚慶類服務還需特別注意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共同構建健康有序的婚慶服務市場環境。
記者:顧儷
通訊員:張旭
圖片:AI生成
編輯:顧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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