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16日,新干縣人民法院對胡某某與孫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胡某某歸還孫某某借款本息合計23.75萬元。2018年8月9日,新干縣人民法院對胡某某及其配偶與聶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組織調解,確認胡某某及其配偶歸還聶某某借款本息合計45萬元。上述兩份裁判文書生效后,胡某某未予履行,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向胡某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強制執行文書。胡某某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新干縣人民法院罰款1萬元、司法拘留15日。
案件執行前后,胡某某共收到房屋轉讓款219萬元,第三人支付的款項29.3萬余元,夫妻二人工資等收入47萬余元,期間,僅向二申請執行人分別還款1萬元,余款均被胡某某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及購房貸款等。直至案發,胡某某依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院審理
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作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履行。任何心存僥幸、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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