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
原文: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七條是關于是關于欠付子女撫養費的規定。
原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父或者母給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期間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闭礁逯袆h除了這個規定,即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經不是請求撫養費的主體,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但正式稿又規定,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后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費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說,該負擔的撫養費是逃避不了的,即便子女已經成年,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也可以對欠付一方進行追討。
關于子女成年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討欠付撫養費。根據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可以要的,突破了以前的司法判例。
比如,2021年遼寧省朝陽市中院有個判例認為:“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和功能來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且能獨立生活后,撫養費的功能已經喪失,不再具有保護利益,故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賈進行追討。”
以后相關案件,可以參照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本條規定主張權益。有疑問可以聯系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一對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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