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都市報
都說勤勞能致富
但有的人卻走上“歪路”
妄圖自己印制鈔票致富
最終害人終害己
近日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對一起偽造貨幣案作出判決
被告人王某
因偽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幣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并處罰金一萬元
2023年7月份,王某在某社交軟件瀏覽信息時,看到他人評論說銷售偽造的貨幣能賺錢,便產生通過偽造貨幣賺錢的想法。2024年1月份,王某在社交軟件認識了一名陌生人,并以500元的價格跟對方購買偽造人民幣的技術資料。之后,王某在某平臺上先后購買了油性墨水、打印機、打印機連供墨盒、裁紙剪刀、防偽紙、錢幣數字銅模、變色粉等材料,按照購買的教程開始偽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幣,面額有10元、20元、50元和100元。
2024年11月20日,民警根據線索在海口市龍華區某村將王某抓獲,從其處扣押到偽造的人民幣607張和手機兩部。經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貨幣金銀處鑒定,扣押在案的貨幣607張均為假幣,總面額為人民幣37640元。幸運的是,王某偽造的假幣尚未在市面上流通,避免了更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偽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幣總面額3764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偽造貨幣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控辯雙方關于被告人具有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龍華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釋法:偽造貨幣犯罪危害深遠
龍華區法院表示,被告人王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充分彰顯我國法律對危害貨幣管理秩序犯罪的零容忍立場。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行為直接侵害國家金融安全根基,其危害呈鏈式擴散:假幣流通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侵蝕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更易衍生洗錢、詐騙等惡性犯罪。本案被告人貪圖非法暴利,將技術能力用于犯罪歧途,最終自毀前程、家庭破碎,代價慘痛。
十年刑期不僅是對犯罪個體的懲處,更是對社會的一次嚴肅普法:貨幣體系是國家經濟命脈,決不允許任何形式破壞。公眾須清醒認識,偽造貨幣絕非“謀財捷徑”,而是觸碰高壓線的重罪。唯有敬畏法律、遠離犯罪,以合法勞動實現人生價值,方能守護社會金融安全與個人命運尊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記者:林文泉 實習生:黃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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