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會簽署限制消費令,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網友咨詢:
違反“限高令”的如何處罰?
郎小麗律師解答: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郎小麗律師補充: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ㄒ唬┏俗煌üぞ邥r,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ǘ┰谛羌壱陨腺e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ㄈ┵徺I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ㄋ模┳赓U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糜?、度假;
?。ㄆ撸┳优妥x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ň牛┏俗鳪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郎小麗律師
重慶豐柏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曾任律所支部書記、重慶律協長江環境保護小組副組長、重慶涉外婚姻登記機構志愿者現為調解員志愿者。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代理訴訟也可擬訂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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