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同心縣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2024年9月,寶某與周某經人介紹相識并按照習俗結婚,寶某依習俗支付彩禮20萬元及價值8萬元的黃金首飾。雙方原定于2025年春節后登記結婚,但因共同生活期間矛盾頻發,最終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寶某認為二人已無可能順利結婚,遂起訴要求周某全額返還彩禮及首飾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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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一部分彩禮在我們共同生活期間已經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花掉了。”周某急切地說著相關情況,“黃金首飾不小心丟了,購買黃金首飾的8萬塊錢我退現金。”“黃金漲價了,怎么能是8萬塊錢?”寶某反駁道。男方主張按2025年訴訟時的金價折算,認為首飾具有投資屬性且金價上漲;女方堅持按購買時價格折算,并稱丟失原因為男方保管不當。雙方各執一詞,案件調解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通過調取購買憑證、保管記錄等證據,確認首飾一直由女方周某保管,現雖然黃金首飾意外丟失,但周某確有其責,承辦法官向周某告知保管及返還義務。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彩禮進行梳理,扣除共同生活及操辦婚姻等相關事項的花銷。最后,法官向男方說明金價波動風險需自行承擔的道理,同時引導女方主動退還彩禮及黃金首飾折價款。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析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調解結果:周某退還彩禮及黃金首飾折價共計22萬元(其中黃金首飾折價8萬元),寶某放棄其他訴求。
對于此事,瀟湘晨報記者咨詢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付建認為黃金首飾作為彩禮或者贈與物品涉及返還時,通常優先考慮按實際價值折算,還不是要求歸還特定克數的黃金。如果能夠返還原物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已經毀損客觀上缺乏歸還可能性的,應當折價賠償。
黃金容易發生價格波動,這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男方作為購買人應當承擔價格波動的后果。在彩禮糾紛中,除非雙方明確約定“按金價漲跌調整返還金額”,否則通常由支付方自行承擔價格波動風險。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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