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觀念里,“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走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近日,有這么一則案例:欠款300萬的父親突發心梗離世,獨生子繼承父親賬戶余額3.6萬元與一套價值70余萬的房產。
面對數十次的催債,他撂下狠話:"我爸借的錢憑什么找我要?你們有本事去墓園找他!"
父親生前欠款,兒子不認賬
2022年12月,老王因生意周轉所需,向相處40余年的摯友老劉借款300萬元,二人簽訂《借款協議》,并承諾于2023年6月前全額歸還。
然而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老王卻因生意破產,無力還債。面對老劉的多次催促仍態度惡劣,不履行還債義務。
人有旦夕禍福,兩個月后,老王因突發心梗去世。老劉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遂持借款協議找到老王的兒子小王,要求其償還欠款。
小王認為,借款協議上的名字是不是父親簽的無法確認,拒絕還錢。就算是父親所簽,小王也堅持認為:"我爸借的錢憑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園找他!"
于是,老劉又聯系到了老王的前妻。她告訴老劉,她和老王早在2016年就已經離婚,該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老劉將小王起訴至法院
多次交涉無果后,2023年9月老劉將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作為繼承人對老王生前的欠款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庭上,老劉提供的《借款協議》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實確實已向老王出借300萬元本金,二者之間的借貸關系確認成立。
老劉認為:小王作為老王的兒子,繼承了老王的遺產,依法應當償還老王生前的債務,付清欠款。
小王答辯稱,父親除了一套價值70余萬的房產和3.6萬元的銀行賬戶余額外沒有遺留任何財產,且自己已經自愿放棄遺產繼承并作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認為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如何判決?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債務人有遺產的情況下,即使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遺產,法院仍然可以依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管理,并積極協助債權人實現債權。
本案中老王突發心梗去世后,雖其子小王作為法定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但法院指定小王作為遺產管理人,仍需履行遺產管理義務。
若小王拒絕以遺產清償老劉300萬元借款,不僅違反繼承人妥善保管遺產的法定義務,更將導致債權人合法債權落空,既違背《民法典》第六條誠信原則,亦損害市場交易安全這一公序良俗。
因此,無論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遺產管理人均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實現。
根據《民法典》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最終,本案判決如下:被告小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管理老王的遺產范圍內協助向原告老劉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父債子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欠債還錢,這是做人的基本誠信。但父債子償,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并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債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必然“消亡”。
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要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債務。
關于放棄遺產繼承,法律規定一定要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父債子還”是一種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僅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當然,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法律對此也并不進行干預,這屬于繼承人的權利自治,但繼承人清償后,也不得以限定繼承原則為由請求返還。
總之,“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這其實彰顯的是一種誠信理念,在法律上并無此規定。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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