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情侶發紅包或轉賬很常見,分手后能否要回來?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如何定性?5月20日,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顯示,李某于2023年5月通過相親網站認識吳某,隨后兩人發展成戀愛關系。短暫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故外出,兩人于三個月后分手。戀愛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向吳某線上轉賬36次累計8萬多元,其中一筆2萬元轉賬備注“借款”。吳某亦有一筆5000元轉賬給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轉款系借款為由,將吳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和付利息。吳某則辯稱上述款項基本用于雙方日常消費支出,部分是李某的自愿贈與,并提供了聊天記錄和消費賬單為證。
法院一審認為,李某與吳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某轉賬金額超出當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費水平,且吳某未能證明轉款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結合對兩人感情程度、經濟能力及李某轉賬時部分備注為“借款”等因素綜合分析,法院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系。
另外,鑒于李某的轉賬次數較多且部分數額較小,雙方確有共同生活或維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額轉賬屬于贈與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圍部分屬于借款。
基于此,法院一審判決吳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余元及LPR資金占用費。陽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借款則是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債權債務關系。區分二者,需結合轉賬金額、雙方關系、資金用途及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具有特殊含義金額(如“520”“1314”)且無明確借貸合意的小額轉賬,通常視為表達愛意的贈與,無需返還;而金額較大、備注借款或有聊天記錄等證據佐證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權要求返還。
法院提醒,戀愛期間發生財物來往的,如果是借貸關系,建議明確標注款項性質,保留相關憑證,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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