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有關負責人介紹,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依法屬于應當公開的范疇,應當直接判決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給付給原告。該解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障原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能夠當面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依法屬于應當公開的范疇,則應當直接判決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給付給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級高級法官 李小梅:我們認為,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法應當公開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這樣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原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 耿寶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公開審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是開庭審理但是不對案外人公開的方式,即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也不允許采訪報道等。此外要強調的是,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于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極個別當事人多次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不設門檻、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開放性的特點。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極個別當事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和訴權的問題,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今天在發布會上作出了回應。
發布會上介紹,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有的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信息,而是為了引起有關機關對其利益訴求的關注與重視;極個別當事人甚至多次重復申請公開相同、同類政府信息,繼而形成大量明顯超出正常權利保護需求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 耿寶建:此類濫用權利行為,擠占大量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影響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職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程序與制度空轉,損害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基于此,我們在《解釋》的制定過程中,著眼于人民法院做實定分止爭、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本職本業,立足于當事人實體權益保護,從舉證責任承擔、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極個別當事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和訴權的問題,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原告應承擔提供行政機關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等行為可能對其權益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另外,《解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在裁判方式的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部分進行規定,其中包含法定復議前置而未申請復議的、程序性告知行為、單獨起訴收取信息處理費決定等若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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