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芳、林曉蕓
被告:林建偉
親屬關系:李淑珍與林國棟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女林曉芳、次女林曉蕓、三子林建偉。李淑珍于 1999 年 2 月 20 日去世,林國棟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林國棟生前未立遺囑及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留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77.82㎡)、銀行存款 228,018.52 元及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共計 74,723 元。李淑珍去世后,林國棟的三名子女就遺產分割協商未果,林曉芳、林曉蕓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上述遺產。
林建偉則提出多項主張:一是要求分割由林曉芳保管的 221,518.52 元存款;二是稱自己為改善父親居住條件,對一號房屋裝修、添置家具家電花費約 10 萬元,應作為父親債務從遺產中清償;三是要求抵扣為父母購買墓地、支付管理費及父親喪葬等費用共計 16,771 元;四是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存款、喪葬費及撫恤金應如何分割?
林建偉對房屋裝修、購買家具家電的支出能否作為被繼承人債務從遺產中扣除?
林建偉為父母購置墓地、辦理喪葬等費用是否應從遺產中抵扣?
林建偉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能否多分遺產?
三、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與繼承方式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林國棟去世后未留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一號房屋、存款 228,018.52 元、喪葬補助金 13,586 元及撫恤金 61,137 元均屬遺產范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林曉芳、林曉蕓、林建偉共同繼承。
(二)房屋份額分割考量
林建偉雖主張裝修房屋支出應作為債務扣除,但未能提供充分支付憑證,也無證據證明與林國棟存在債權債務約定。考慮到林曉芳、林曉蕓認可林建偉出資裝修且未參與出資,法院酌定林建偉繼承房屋 36% 份額,林曉芳、林曉蕓各繼承 32% 份額。
(三)存款與遺屬待遇分配
存款 228,018.52 元由三人平均繼承,每人 76,006.17 元。結合存款保管情況,林曉芳需向林曉蕓支付 76,006.17 元,向林建偉支付 69,506.17 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共 74,723 元,林建偉應向林曉芳、林曉蕓各支付 24,907.67 元 。
(四)費用抵扣與贍養義務認定
林建偉主張的墓地費用多發生在李淑珍去世時,且部分無法證明由其支付;喪葬費用因已由遺產統一支出,故法院未支持其抵扣請求。此外,三名子女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某一方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不符合多分遺產條件。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林曉芳繼承 32% 份額,林曉蕓繼承 32% 份額,林建偉繼承 36% 份額;
林曉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林曉蕓支付存款 76,006.17 元,向林建偉支付存款 69,506.17 元;
林建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林曉芳支付喪葬費及撫恤金 24,907.67 元,向林曉蕓支付喪葬費及撫恤金 24,907.67 元。
五、案件啟示
提前規劃遺囑:被繼承人可通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避免法定繼承引發家庭糾紛。
保留費用憑證:主張遺產債務抵扣或費用支出時,需保留完整支付憑證、協議等證據,否則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明確贍養舉證: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如長期照顧記錄、醫療支出憑證等。
注重家庭溝通:遺產分割前應充分溝通協商,協商不成可尋求調解或法律途徑,減少家庭矛盾對親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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