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今天要講的案例里,一套房子竟讓親人們對簿公堂:兄妹倆起訴妹夫和外甥女,認為對方私自賣房侵害繼承權,要求多分遺產;被告則堅稱應按既定份額分配。這場家庭糾紛最終如何收場?咱們一起來看看。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陸曉、陸悅,二人系兄妹關系。
被告:陸剛、陸婷,陸剛是陸曉、陸悅已故妹妹的丈夫,陸婷是其女兒。
關鍵關系:陸曉、陸悅、已故妹妹陸芳是陳霞和陸平的子女,因一號房屋(北京市 XX 號)的繼承份額及折價款支付問題,陸曉、陸悅與陸剛、陸婷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陸平于 2003 年離世,陳霞在 2019 年也離開了人世。老兩口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陸曉、陸芳、陸悅。陸芳在 2014 年早于母親陳霞去世,生前與陸剛是夫妻,育有女兒陸婷。
陸剛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陸剛名下。然而在 2016 年,陸剛瞞著陸曉、陸悅和陳霞,將房屋過戶給了女兒陸婷及其丈夫。發現此事后,陸曉、陸悅將陸剛等人告上法庭,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在 2024 年恢復登記至陸剛名下。
如今,陸曉、陸悅再次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的份額,并讓陸剛、陸婷按比例支付房屋折價款,理由是對方私自轉移遺產侵害了自己的繼承權;而陸剛、陸婷則認為應按此前法院認定的份額分配,不同意多分。
二、爭議焦點
陸曉、陸悅是否有權以陸剛、陸婷私自轉移遺產為由,要求多分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
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應如何確定,陸剛應向其他繼承人支付多少房屋折價款?
三、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與初始繼承份額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的是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一號房屋是陸剛與陸芳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陸芳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份額歸陸剛所有,另一半份額作為陸芳的遺產,由其母親陳霞、丈夫陸剛、女兒陸婷共同繼承,每人各得六分之一份額 。
(二)陳霞份額的再次繼承
陳霞去世后,她從陸芳處繼承的六分之一房屋份額,又成為了她的遺產。這部分遺產由她的子女陸曉、陸悅以及外孫女陸婷繼承,每人各占十八分之一份額。由此,陸曉、陸悅各自擁有一號房屋十八分之一的繼承份額,陸婷擁有十八分之四(六分之一加上陳霞遺產繼承的十八分之一)的份額,陸剛擁有二分之一加上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的份額。
(三)私自轉移遺產與多分主張的判定
陸曉、陸悅認為陸剛私自轉移房屋,應少分遺產。但法院審理后發現,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陸剛、陸婷有隱匿、侵吞遺產的故意。雖然陸剛曾將房屋過戶,但這一行為已被法院判決無效,房屋所有權也已恢復原狀。同時,陸曉、陸悅和陸剛、陸婷都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卻都無法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因此,法院對雙方多分遺產的主張均不予采納。
四、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由被告陸剛繼承所有;
陸剛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原告陸曉、陸悅房屋折價款每人 228000 元,給付被告陸婷房屋折價款 912000 元;
駁回原告陸曉、陸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遺產分配遵循法定規則
遺產繼承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夫妻共同財產要先分割,再對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進行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通常均等,除非有特殊情況,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等。
(二)私自處置遺產難達目的
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轉移、變賣遺產不僅可能侵犯他人權益,還可能面臨行為無效的后果。即便轉移了遺產,最終也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想借此少分或獨吞遺產并不可行。
(三)主張多分需有證據支撐
若想在遺產分配中多分份額,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扶養義務,或證明對方存在隱匿、侵吞遺產等行為。沒有證據,僅憑口頭主張,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提前規劃避免糾紛
為避免身后遺產糾紛,建議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和份額。同時,家庭成員之間應多溝通,提前協商遺產處理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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