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0年11月,山東淄博一家餐館內,老板娘張女士因勸阻醉酒顧客劉某用桌角開酒瓶,反遭其辱罵、摔瓶并連續揮拳毆打。情急之下,張女士抄起啤酒瓶反擊,導致劉某面部輕微傷。
公安機關以“互毆”為由,對雙方均作出行政處罰:劉某拘留6日,張女士拘留5日并罰款200元。
事后醉漢劉某竟以面部輕微傷為由向張女士索賠4萬元,張女士認為自己沒有錯,不該付賠付,是互毆的判定讓對方認定她也有錯該賠款,于是上訴要求撤銷處罰。
張女士歷經長達三年訴訟,從一審、二審到再審均敗訴,直到張女士申請檢察機關介入。
檢察機關發現關鍵證據漏洞,認定劉某的傷可能因倒地時撞到暖氣片形成(法醫鑒定顯示傷口形態與暖氣片更吻合),非張女士所傷,最終山東省高院于2024年改判其行為屬正當防衛,撤銷處罰。
此案中,執法機關習慣性機械套用“互毆”標簽,忽視防衛行為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劉某作為挑釁者和施暴者,其過錯在先,而張女士的反擊被簡單歸為“互毆”,實則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更諷刺的是,劉某事后竟以輕微傷為由索賠4萬元,暴露了“互毆”認定對施暴者的變相縱容。
法律未嚴懲惡行,反為惡人提供勒索工具。
二
2023年,一起高鐵車廂內的爭執引發全網熱議:一女孩因孩童踢椅背與家長發生沖突,被對方掌摑后還擊,卻被警方認定為“互毆”。
盡管最高檢與公安部發布的《輕傷害案件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但實踐中仍存在“誰動手誰擔責”的僵化思維。
女孩的第一次還擊或可視為防衛,但第二次反擊因侵害已停止,被認定為“過當”。
公眾質疑:在密閉空間內,面對持續辱罵和肢體攻擊,要求受害者“精準防衛”是否合理?
此案折射出執法者對“互毆”的擴大化適用。
將防衛行為割裂為孤立動作,忽視事件整體脈絡,導致“防衛意圖”被“傷害結果”掩蓋。
正如律師所言:“法律不鼓勵以暴制暴,但更不應要求受害者在恐懼中保持絕對理性。”
三
校園沖突中的“和稀泥”,被犧牲者一定是弱者,某中學內,學生A因長期遭受學生B霸凌,某日被B推搡后反擊致其輕傷。
校方為“平息事態”,認定雙方“互毆”,給予同等處分。A家長申訴無果,B變本加厲,最終A因心理創傷輟學。
此類案例中,“互毆”的認定,成為管理者逃避責任的工具,弱者因反抗付出更慘痛代價,而施暴者卻逍遙法外。
“互毆”邏輯暴露出其深層弊端:將復雜矛盾簡化為“雙方有錯”,忽視權力關系與過錯次序。
這種“息事寧人”的處置方式,實質是犧牲正義換取表面和平。
四
互毆的判定已經使法律成為暴力的共謀。
“互毆”認定將受害者與施暴者置于同一道德平面,模糊是非界限。
如張女士案中,司法機關初期未考量劉某的主動侵害,僅因“還手”便判定雙方同責,無異于告訴公眾:“挨打要立正,反抗即犯罪。”
這種邏輯消解了法律的懲惡揚善功能,助長“誰橫誰有理”的歪風。
“各打五十大板”看似快速結案,實則埋下隱患。
張女士被罰后反遭劉某索賠,秋菊式維權耗費三年;校園霸凌受害者因“互毆”標簽失去救濟渠道。
當法律無法終結暴力,暴力便會以更隱蔽的形式延續。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雖未明文規定正當防衛,但公安部2007年解釋明確“制止違法侵害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然而實踐中,執法者常以“超過必要限度”為由否定防衛。
如張女士案中,司法機關初期認定其使用啤酒瓶“具有社會危害性”,卻無視劉某的體型優勢與醉酒施暴的緊迫性。
法學理論指出,正當防衛的核心是“正對不正”,防衛者無退避義務,更不能以“完美防衛”苛求緊急情境下的反應。
就問如果你是當事人,當如何選擇?
若遭遇暴力,是忍氣吞聲還是奮起反抗?
法律若不能為正義撐腰,則人人自危。
互毆規定的存在,本質是法律對復雜矛盾的怯懦逃避。
真正的法治,應如淄博檢察官所言:“代入受害者,你能怎么辦?”
廢除“還手即互毆”的僵化條款,讓法律成為弱者的盾而非暴力的刀。
當法律選擇“各打五十大板”,它打碎的不僅是受害者的尊嚴,更是整個社會對正義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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