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山東淄博張女士正當防衛反擊尋釁滋事的醉漢被判“互毆”,歷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抗訴后法院組成合議庭改判的事被新華網等媒體曝光后,引起網民的熱烈討論,關于什么是“互毆”、什么是正當防衛的話題再掀波瀾。筆者就此話題采訪了著名刑辯律師,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志勇,聽聽李律師怎么說。
這起案件的緣由,得追溯到2020年11月20日的晚上,開飯店的張女士迎來了一位特殊的客人,這位醉漢顧客用飯店的桌角起瓶蓋,遭到張女士阻攔,并遞給他開瓶器。沒想到這么善意的行為惹惱了醉漢顧客,摔了酒瓶子不說,還辱罵張女士并且揮拳相向,挨打的張女士奮力反擊,慌亂中隨手用飯桌上的酒瓶子砸向醉漢,致醉漢頭部受傷。民警到場后“各打五十大板”,醉漢被判拘留6日,罪名是尋釁滋事;張女士“毆打他人”,拘留5日不說,還罰款200元。但這還不算完,醉漢又提出要張女士賠償4萬元的無理要求,因此雙方打起了官司。
張女士本來是正當防衛,但卻被公安機關認定為 “互毆”。令她氣憤的是,有些法官也糊涂,一審、二審法院都認定公安機關的認定“事實清楚”,張女士的行為就是“互毆”,張女士不服,再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沒想到山東省高院以同樣的理由裁定駁回張女士的再審申請。你說這讓正當防衛的張女士有多絕望。“被打后還手”是錯誤的嗎?這成為對整個社會的靈魂拷問。在張女士的堅持下,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事情才有了轉機,最后的判決是“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退回了張女士的200元錢,醉漢顧客要求張女士賠償4萬元的無理要求更成為笑話,正義得到了伸張。
對于這起案件,李志勇律師認為: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法官則是這道防線的守護者。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與互毆行為,不僅關系到個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影響著公眾對法治的信仰。這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都在“誤判”,揭開了現實生活中的“瘡疤”,確有一些公安人員和法院法官存在對法律精神的誤讀或對證據的片面采信問題,將本應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錯誤定性為“互毆”,導致是非混淆、正義蒙塵。
李志勇律師認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旨在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核心在于行為的防衛性和必要性,而非簡單的“以暴制暴”。而“互毆”是指雙方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互相斗毆,雙方均具有侵害對方的意圖,均屬于違法行為。互毆的雙方均不具備防衛的正當性,因此法律不予保護。
李志勇律師從法律角度解讀了正當防衛與互毆的本質區別,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而互毆是“不正對不正”,若法官忽視這一區別,將正當防衛錯誤認定為“互毆”,不僅違背立法本意,更會助長“誰受傷誰有理”、“誰先動手誰全責”的錯誤傾向,導致守法者畏首畏尾,不法者肆無忌憚。張女士的反擊行為顯然是“正對不正”,難道要她被醉漢顧客打死也不還手反擊嗎? 將這樣的正當防衛錯誤判定為“互毆”并拘留罰款,危害是深遠的:一是損害司法公信力,形成“法律不保護好人”的錯誤認知;二是助長社會暴力,變相鼓勵不法侵害者肆意妄為,導致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不敢反抗,社會正氣難以伸張;三是違背法律精神,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處理案件,將使法律的指引作用大打折扣。
李律師認為:法官應摒棄“唯結果論”思維,不能僅因侵害人受傷就否定防衛的正當性。 要結合具體情境,分析防衛人的主觀意圖、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非孤立看待雙方的行為。李律師認為:司法不是簡單的“息事寧人”,而是明辨是非的過程。法官應勇于作出符合法律與正義的判決,而非為追求表面和諧而模糊是非界限。
還好最后的結果伸正了正義,沒有讓司法蒙塵。從這個案子我得出的結論是:正義是司法的靈魂,法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肩負著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切不可把“靈魂”丟了。如果法官不堅持“正義”了,沒有了為民請命、伸張正義的俠客胸懷,那法律就無法成為公民權利的堅實盾牌。對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應該有更高的道德標準要求,構建法治社會,他們就是群眾的“保護神”啊,如果“保護神”犯了糊涂,司法丟失了“正義之魂”,法治社會的根基就會動搖,對這一點必須切切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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