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否則就是互毆!這幾年,相信很多朋友都在網上看到各種各樣的案例,明明是有人處于被動挨打的狀態,但因為怕被認定為“互毆”,所以很多情況下,不敢輕易還手,還把一不小心,下重手了還把對方打傷,自己有可能還要賠償。所以關于到底是互毆還是自我正當防衛的問題,到底兩者的區別和具體界限在哪里,大家都分不清,甚至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也未必能夠百分百準確認定清楚。
最近,央視新聞報道了一起發生在山東淄博的案件,引發大家的強烈的關注,經營飯店的老板娘遇到一位醉酒鬧事的男子,在勸阻的過程當中被打,條件反射反擊,導致男子頭部受傷,警方認定為“互毆”,醉酒鬧事男子反過來要飯店老板娘賠償4萬的損失費。飯店老板娘覺得自己才是被傷害的人,起訴到法院認為互毆的認定不準確。沒有想到法院的一審,二審都認定事件是互毆,最終山東最高院和檢察院同時出手,把本來認定是互毆的案件,改判為飯店的老板娘是正當防衛,撤銷之前所有的處罰,一場官司打了四年的時間,但最后還是公平和正義得到了證明。
正是由于這個典型的案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就是“法絕對不能向不法讓步”!
5月23號,人民日報發文評論“被打后還手,不一定是互毆,法律絕不給惡人撐腰”,引發大家的強烈關注和共鳴,在人民日報的評論當中提到兩個重點。一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當我們在面對別人無理的攻擊或者傷害的時候,難道我們就不能主動反擊,還害怕受傷,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還不還手,等到警察來的時候,在處理嗎,絕對不是,也不應該如此。因此,人民日報認為,回應每個普通人對于正義的追求,才能讓司法和執法有法律效果,有社會效果。
二是,司法絕對不能“和稀泥”!不是誰鬧誰有理,誰受傷了誰有理,誰看似弱勢誰有理,就像一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好人,把一個正在有暴力行為傷害他人的人給打傷了。被打傷的壞人轉身把好人給告了,這樣的情況難道可以定義雙方的行為為互毆,還要好人給壞人賠償嗎?這樣的事情絕對不能再讓它發生。
據央視新聞最新的報道,正當防衛會在今年6月份再次經過討論以后,會大概率會被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例里面,屆時我們的執法人員在認定互毆還是正當防衛的時候,將會有更加明確的指引,讓正當防衛有更多的合理性,減少各打五十大板的互毆認定,彰顯公平和正義!
人民日報說到法律不能給惡人撐腰,真的是說的太好,太到位了,對此,大家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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