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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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權利行使存在競合的案件中,當事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答疑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作了進一步細化,即“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如果權利人向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回起訴,而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對方當事人的,一般仍然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權利人再就該義務人提起該案由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準許撤回起訴裁定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起訴后又撤訴的情況比較復雜,對相關情形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要根據撤訴原因等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審判實踐中,權利競合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權利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對后案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是基于同一事實之間產生的不同請求權存在競合,權利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起訴后撤回該訴,轉而以另一個請求權提起后案之訴,應當認為其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前案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計算機軟件,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后撤回起訴,另行提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鑒于兩案所涉權利系基于同一事實產生,存在競合關系,權利人就案涉軟件選擇撤回商業秘密侵權之訴轉向另行提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終337號判決書即持此種觀點。又如,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訴訟中,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侵權之訴后撤回起訴,又另行提起違約之訴,鑒于兩案所涉權利的競合關系,權利人選擇撤回侵權之訴轉向提起違約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權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撤回,后又就同一事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仍然在向同一義務人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系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所提起的訴訟,與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對象不同,不能導致后續民事上的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僅是因權利人對糾紛性質系行政糾紛還是民事糾紛認識錯誤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應認定當事人提起此行政訴訟的行為系在積極行使權利,此后即使當事人撤訴,也應當認為其提起行政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咨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傅家謀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曹慧敏
問題2:買賣合同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出賣人主張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從我國民法典立法的體例結構看,不論是總體結構還是各編結構,都是按照“從一般到具體”進行編排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典時,則應遵循“從具體到一般”的適用規則。具體到買賣合同,應當優先考慮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中關于買賣合同的具體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再考慮適用合同編通則乃至總則編的相關規定。題述問題涉及民法典買賣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支付規則”與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隨時履行規則”的適用關系問題。對此,應當直接適用“同時支付規則”,即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即應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義務,并據此起算訴訟時效。理由在于:從基本的體系邏輯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于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于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從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系結構看,通則與典型合同、準合同構成總分關系,是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的關系,故應當優先適用分編中的具體規定。而且,從基本法理上看,對于未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而言,在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相應單證后,買受人就負有及時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相應地,出賣人就享有了對買受人主張支付價款的請求權,這時已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吻合。
是故,就問題所述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看當事人之間有無補充協議,或者能否通過交易習慣來判斷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如若不能,則應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確定出賣人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進而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咨詢人: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張 皓
答疑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楊 軍
問題3: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答疑意見:關于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我們傾向于認為,每筆物業費債務均系獨立之債,其訴訟時效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分段分別起算。主要考慮: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人需要提供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應當支付的物業費總額,在物業服務合同成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是隨時間的延續而發生變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通常約定物業服務費按照固定周期結算(如一年一交),每個周期的物業費債權相互獨立,多個結算周期的物業費債務實為多個相互獨立的債務集合,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故物業服務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分段分別起算的規定,不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關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廣東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郭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確: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之間雖互有關聯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獨立性大于關聯性,應認定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
咨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彭永剛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賽敏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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